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8-09-04 15:54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方式,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根据省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政文〔2015〕253号、厦府办〔2016〕12号)、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监政法〔2016〕3号)、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6〕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是指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公平规范、协同推进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应结合同级政府批准的年度执法工作计划进行,不计划外增加对市场监管对象的检查安排。

  第五条  暗查暗访一般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群众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需要对具体、特定对象实施的检查,不采用“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部门权责清单进行全面梳理,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及标准、抽查方式和抽查频次等内容,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情况,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监管执法发现的突出问题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八条  实施随机抽查时,应根据要求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表,检查表的内容应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制作,原则上不得超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应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2017年实现全覆盖。

  第三章 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十条  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的人员应具备安全生产执法资格。

  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及时根据人员调整或行政执法资格证取证情况调整更新。

  第十一条  区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整合区执法资源,建立统分结合、区和街道两级协同、有机统一的执法人员名录库,以满足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的需要。

  第四章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第十二条  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结合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分别建立区和街道两级、省市区街道互不交集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突出以下行业领域的重点单位:

  (一)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烟花爆竹等重点监管监控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企业以及存在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液氨制冷作业的企业;

  (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

  (四)危化品重大危险源;

  (五)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

  第十三条  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企业应区分监管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标准化建设等级和“黑名单”等级进行编号管理。

  区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每年更新一次。

  第五章 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第十四条  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结合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重点监管监控的企业,随机抽查比例为100%,每年实现一次检查覆盖。

  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企业以及存在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液氨制冷、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企业,随机抽查比例为2~5%,每年实现一次检查覆盖。

  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随机抽查比例为100%,每半年实现一次检查覆盖。

  第十五条  区年度执法工作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并逐年提高。

  第六章 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六条  采用“双随机”方式确定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隶属、职能和工作职责,从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通过“双随机”软件系统随机抽取相应执法人员,如遇被抽取的执法人员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再行随机抽取递补。

  第十七条  采用“双随机”方式确定抽查对象,应通过“双随机”软件系统,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定向抽查”或“不定向抽查”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对于已经抽查过的对象,不再列为下一轮随机抽查对象。

   第十八条  “双随机”软件系统根据执法人员名录库、抽查对象名录库的汇总信息,实现执法人员、抽查对象的各种分类检索、事项检索等条件分类组合、随机抽取,满足区、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双随机”检查、定向不定向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等使用要求,并自动生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迹,责任可追溯。

  第十九条  “双随机”抽查至少应由2名持有安全生产执法证件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参加,提倡在满足技术需要的前提下,参照“双随机”模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二十条  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制定检查计划,本部门各职能处室及其直属单位同一时期(阶段)对同一对象的随机抽查应当实行“一体化”检查。提倡区、街道安全监管部门或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联合检查。

  第七章 结果应用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实行“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强化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随机抽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反馈。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查结果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与全省、全市、全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形成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抽查纪律、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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