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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13 08:00

厦湖府〔2015〕8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直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湖里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3日

    

湖里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我区社会保险覆盖面,提升辖区居民社会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政府推动、政策引导、集体扶持、个人参保、财政补贴”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我区社会保险工作,努力实现辖区居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全覆盖,让辖区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被征地人员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得到保障。

  二、加强政策扶持

  (一)鼓励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适用对象。参加湖里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

  2.扶持措施

  (1)参保补助。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8-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参保补助5000元。其中,低保人员一次性缴纳的,给予一次性参保补助8000元。

  (2)贷款贴息。对办理贷款投保的被征地人员实行贷款贴息(贷款银行需与区政府有合作协作),贷款额度不高于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即应缴保费扣除区、街、社区、小组参保补助后的个人实际缴费),利息由个人承担40%、政府补助60%。

  (3)参保保障

  参保的被征地人员退养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死亡时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2个月丧葬费、1个月一次性补助费和累计已领取的养老金三项之和低于原被征地人员个人实际缴费的,其差额部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个人实际缴费额(扣除区街两级补贴)-个人账户余额-死亡时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2个月丧葬费、1个月一次性补助费-累计已领取的养老金。

  参保的被征地人员退养前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厦门市人社局有关规定退付。

  (二)鼓励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

  1.适用对象。具有湖里区户籍且年满46-60周岁参加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

  2.补助措施

  (1)属残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的参保缴费人员,除按规定享受市政府100元缴费补助外,如选择200元缴费标准参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补助100元。上述参保对象如属计生户且选择300元及以上缴费标准参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再补助100元。

  (2)其他符合条件且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如属计生户且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标准参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再补助100元。

  (三)鼓励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1.适用对象。具有湖里区户籍且已参加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人员。

  2.补助措施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人员,每人每年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100%比例给予补助。

  三、落实经费保障

  上述各项补助经费,按现行渠道纳入区财政预算,区、街两级财政各承担50%,区级财政需承担的经费,由街道先行支付,年底财政体制结算。

  四、明确职责分工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低保对象申领财政补助的审查、登记造册,并协助办理参保、补助手续;区财政局负责所需资金的预算、审核及拨付;区人社局负责综合管理和政策宣传解释、补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建设局负责被征地人员土地征用、补偿情况的统计核准以及信息反馈;区卫计局负责计生优抚对象的登记造册,并协助办理参保手续;区残联负责残疾人员的登记造册,并协助办理参保、补助手续;区公安分局负责被征地参保人员的户籍、年龄确认,协助提供辖区居民户籍变更信息;区地税局负责参保登记申报、费用的征收等;各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负责政策宣传、参保登记、建立台账、兑现补助和业务承办等;区社保中心负责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审核等业务经办。

  五、其他

  1.本意见中被征地人员指本行政区域内经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行政村村民)。

  2.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3.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4.《湖里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厦湖府〔2005〕18号)、《湖里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投保贷款贴息办法》(厦湖府〔2005〕70号)、《湖里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充规定》(厦湖府〔2007〕27号)、《湖里区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的实施意见》(厦湖府〔2012〕15号)文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废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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