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社会组织服务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31 08:47

  厦湖府办〔2017〕127号(待修订)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社会组织服务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湖里区社会组织服务园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湖里区社会组织服务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里区社会组织服务园(以下简称“服务园”),以公益类社会组织为服务对象,是为入驻社会组织开发、实施公益项目、社区服务提供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的公益创业服务载体。为进一步扶持和培育公益类社会组织发展,规范服务园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园采取“政府资金支持、民间力量运作、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运营模式,是对我区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的一个服务平台。

  第二章  入驻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入驻服务园的社会组织必须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服务园着力在社会管理领域、社会公益事业领域培育、扶持和孵化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并重点定位于三类社会组织。

  (一)初创期社会组织:刚成立登记、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社会组织。

  (二)成长期社会组织:已成立一段时间,但管理服务经验仍旧欠缺,资源相对缺乏,成长较慢,但已经有一定项目支持,具备一定基础的社会组织。

  (三)发展期社会组织:宗旨方向正确、公益服务性质鲜明、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发展趋于完善但仍需扶持的社会组织。

  第三章  入驻申请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社会组织应向区民政局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入驻申请表,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组织概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等。

  3.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组织登记许可证书复印件。

  5.财务年度报表。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由区民政局对社会组织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入驻条件的社会组织。

  第四章 入驻期限、优惠政策

  第六条  园区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不超过5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入驻期限为3年,最长不超过6年。办公场所不足的,经申请批准后,超出部分按周边市场价收取租金。

  第七条  入驻园区的社会组织全部免除水电费。新入驻的社会组织免除3年场地租金;三年期满的,社会组织可根据自身需求向区民政局提出延长1-3年的申请,批准后分别按照周边市场价的40%、50%、60%收取场地租金。

  第八条  超过6年,在园区办公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区民政局认定批准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提出继续入驻服务园的申请,场地租金按周边市场价的80%收取。

  第九条  经区民政局认定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不设入驻期限,免除全部水电、场地租金等费用。

  第五章  主要功能

  第十条  服务园的主要功能

  (一)社会组织公益理念普及:以服务园为平台,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建立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公布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间的对接。

  (五)社会工作人才实践: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

  (六)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区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

  社会组织公益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八)社会组织政策咨询: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九)社会组织集中监督:为社会组织提供集中、开放、透明的办公平台,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把握社会组织动态,便于监督管理。

  第六章  园区管理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负责园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对园区进行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入驻社会组织应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利用服务园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允许不得以湖里区社会组织服务园名义开展活动;

  (三)爱护服务园公共设施,注意维持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节约用水用电,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涉及到机构变更、注销行为的,应及时到区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入驻社会组织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每年12月30日前向区民政局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新年度工作计划;

  (二)每年开展不少于30人规模的公益活动6次以上;

  (三)积极参与湖里区组织的防灾、减灾、救灾等志愿活动和公益慈善活动。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每年组织对入驻社会组织进行考核,对不履行职责和义务,出现以下情形的,限30日内搬离服务园:

  (一)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二)不按时缴纳租金的;

  (三)入驻通知发出后未正常进驻、未实际到园区办公、转租、改变用途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入驻园区资格的;

  (五)被服务对象投拆,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六)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上述园区管理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

  出现(三)、(四)等严重违规违法情形的,还应追缴入驻园区期间所产生的租金等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街道的社会组织服务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民政局。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