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生育文明.幸福家庭”创建活动,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加大对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帮扶力度,激发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4〕17号)和《福建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人口领办〔2014〕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湖里区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持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第二十七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推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等制度。奖励和扶助标准应当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提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第三十六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3、《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4】17号)第六条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建立法定奖励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深入实施“生育文明·幸福家庭”促进计划。相关部门在制定社会经济政策前,要征求计划生育部门意见,确保各项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兼容,并向计划生育家庭适当倾斜,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和照顾。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保障、救助、优惠等各类制度,优先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就业、就医、养老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民生问题。充分发挥生育关怀行动、幸福工程、计划生育小额贴息帮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作用,从政策、资金、项目、信息、技能培训等方面扶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致富,增强造血功能。
4、《福建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人口领办【2014】8号)第四条第二款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措施、奖励优惠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六款加强利益导向,落实法定奖励政策,实施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和农村二女绝育奖励等系列奖励和扶助制度,建立法定奖励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将其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做好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工作。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要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相衔接,并向计划生育家庭适当倾斜,在就医、就学、就业等方面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和照顾。
三、奖励扶持对象
独生子女家庭成员中独生子女及父或母一方户籍在湖里辖区,且户籍迁入并实际居住满五年以上,已领取《独生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家庭。
四、主要扶持措施
(一)就学扶持
1、升学奖励。为鼓励独生子女积极上进、努力学习,对非低保家庭中的独生子女参加高考考上“985”或“211”大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考入全日制研究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圆梦帮扶。对低保家庭中的独生子女考上省一级重点高中的每年给予3000元帮扶,直至高中毕业(三年),考上普通高中或中专的每年给予2000元帮扶,直至高中或中专毕业(三年);考上全日制本科学校的每年给予6000元的帮扶,直至大学毕业(四年),考上全日制专科学校的每年给予4000元的帮扶,直至毕业(三年)。
(二)就医扶持
3、实施住院救助。属低保家庭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患病住院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按个人自付部分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0元)。
4、实施意外伤害保险。每年为未成年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购买一份保费100元的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三)就业扶持
5、扶持独生子女创业。“幸福工程”项目对独生子女家庭实施优先救助,个体救助资金为2万元、资金使用期限延长一年的办法,资助困难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创业。
6、扶持独生子女就业。本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编外补充性工作人员或社区居委会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独生子女及其父母。
(四)养老扶持
7、实施养老补助。对子女无法在身边照顾的独生子女父母(指独生子女户籍、工作在本市以外的实际空巢老人),男、女方年满60周岁的,由政府为其购买家政服务,每周不少于4小时;自愿到养老机构居住、生活的,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属于低保户的,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
8、实施奖励扶助。对年满60周岁、未纳入省制定的扶助政策扶助的独生子女父母每年给予1800元的奖励扶助。
9、实施高龄补贴。对独生子女父母年满80周岁的、90周岁、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发给100元、200元、500元的高龄补贴。高龄补贴与其他补助、救助、扶助金可叠加发放。
(五)特殊扶持
10、实施意外紧急救助。独生子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家庭成员重大伤害或重大疾病的,给予一次性紧急救助10000元;独生子女家庭成员死亡、且家庭有遗属的,给予5000元的补助。
五、 政策兑现程序
符合条件的奖扶对象向户籍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经公示无异议,报街道计生办复核公示后发放。
六、其他事项
1、省、市出台的同类项目奖励扶持内容,按照就高标准的原则享受一次;所有奖励扶持项目在其他部门已享受的,不予重复享受。
2、特殊扶助对象的帮扶按照厦府办〔2013〕213号文执行,不适用本办法,本奖励扶持办法之外的其他奖扶政策,依照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3、本办法由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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