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主要由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大类行业组成,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挖掘经济新增长点,确保湖里区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保持快速增长,特制订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 号),结合我区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奖励政策
1.针对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重点企业的奖励
根据2016年度企业营收及2017年度营收增量部分给予分档分类奖励(详见下表)。
奖励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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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营收 |
5亿元(含) 及以上的企业 |
1亿元(含)至 5亿元的企业 |
5000万元(含)至 1亿元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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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营收比2016年度增长 |
50% 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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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增量部分的 2‰ |
40% 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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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增量部分的2.5‰ |
奖励增量部分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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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及以上 |
奖励增量部分的3‰ |
奖励增量部分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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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及以上 |
奖励增量部分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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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及以上 |
奖励增量部分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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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每家企业最高 不超过50万元 |
每家企业最高 不超过40万元 |
每家企业最高 不超过20万元 |
2.针对新增限额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奖励
对2017年首次纳入限额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统计的企业,在2017年度1-12月每月度均正常填报数据的前提下,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针对有突出贡献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奖励
对我区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收入有突出贡献需要特殊扶持的,可另行个案研究。
(二)兑现程序
该奖励于2018年3月份启动兑现,由企业向所在街道办申请,各街道办初审后转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复审后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事项,报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各街道办负责集中兑现,按区街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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