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关于《湖里区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12-05 10:37

  一、制定的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厦委发〔2017〕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五、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十五)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推进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继续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十六)增强家庭抚幼和养老功能。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鼓励按政策生育。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增强社区幼儿照料、托老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等服务功能。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大对残疾人家庭、贫困家庭和独居老人的帮扶支持力度。广泛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和新家庭计划”。

  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推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等制度。奖励和扶助标准应当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提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

  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厦委发〔2017〕6号)“四、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一)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坚持‘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对政策调整前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系列奖励扶助制度,并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建立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标准。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适应生育政策调整变化的新形势,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二)建立完善家庭发展支撑体系。全面推进幸福家庭创建活动,健全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充分发挥生育关怀行动、幸福工程、计划生育小额贴息帮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作用,从政策、资金、项目、信息、技能培训等方面扶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致富,增强造血功能。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基地示范项目试点工作,做好我市作为国家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工作,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制定和完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养老照护支持体系,逐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失能或部分失能计划生育老年人的护理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保障他们能够获得所需的生活照料和健康服务”。

  三、奖励扶持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

  (二)奖励扶持对象本人户籍在湖里区。

  户籍从区外迁入的,从户籍迁入的次年度起适用本办法。

  因接受高等或中等教育户籍从湖里区迁到外地的独生子女视同湖里区户籍人口。

  符合上述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因丧偶或离婚后再婚,再婚后未再生育的适用本办法。再婚后再生育子女的,终止奖励扶持。

  四、主要扶持措施

  (一)就学扶持

  1.在义务教育期间,每年给予独生子女孤儿3000元扶持。

  2.在高中或中专学习期间,每年给予特困或低保家庭中的独生子女3000元扶持,其中孤儿每年给予5000元扶持。

  3.在全日制本科或专科学习期间,每年给予特困或低保家庭中的独生子女6000元扶持,其中孤儿每年给予8000元扶持。

  如在校期间退出特困、低保,或退学、辍学,从次年度开始终止该项扶持。   

  (二)养老扶持

  4.养老补助。对独生子女户籍、工作、生活均不在本市的年满60周岁的父母,自愿到养老机构居住、生活的,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属于特困或低保户的,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

  5.奖励扶助。对年满60周岁、未纳入省制定的扶助政策扶助的独生子女父母每年给予1800元的奖励扶助。

  6.高龄补贴。对独生子女父母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发给100元、200元、500元的高龄补贴,直至亡故为止。高龄补贴与其他补助、救助、扶助金可叠加发放。

  (三)一次性慰问

  7.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给予亡故者的配偶或独生子女一次性慰问5000元。

  五、政策兑现程序

  符合条件的奖扶对象向户籍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经公示无异议,报街道计生办复核公示后发放。

  六、其他事项

  (一)国家、省、市卫计部门牵头出台的同类奖励扶持政策,按照就高标准的原则享受,不得重复。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家庭)的特别扶助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本奖励扶持办法之外的其他奖扶政策,依照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三)本办法由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厦湖府〔2015〕69号文件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