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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湖里区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4-14 20:10

  一、背景依据

  1.制定的背景。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救急难”机制的主要承接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对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有重要意义。2016年以来,我区相继发布了《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湖府办〔2016〕6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湖里区民政局 湖里区财政局转发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厦湖民〔2018〕93号)、《湖里区民政局 湖里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厦湖民〔2019〕24号)等文件,对我区临时救助工作进行规范。2021年5月27日,厦门市民政局印发《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厦民规〔2021〕1号),为我市临时救助工作制定了新的规范,其中关于临时救助审核认定程序与我区现行程序不同,救助金额相较我区标准较低,且我区临时救助指导文件《实施细则》已于2021年8月8日过期。为进一步保障我区临时救助政策的延续性,高效发挥临时救助政策的兜底保障作用,特此制定《湖里区临时救助工作规范》。

  2.制定的依据

  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121号)、《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号)和《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厦民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部署,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三、工作进展

  已正式发文。

  四、范围期限

  2022年4月14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工作规范》共七章,三十条,主要从救助对象认定、审批程序、救助方式及标准、工作机制等方面,对临时救助工作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临时救助对象

  1. 参照省市文件,将临时救助对象按照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两类。

  2.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增加“已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除医疗救助外仍需长期自费购买药品,超出承受能力的”一项。

  (二)下放审批权限

  依据《湖里区民政局 湖里区财政局转发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厦湖民〔2018〕93号),继续授权委托各街道开展临时救助的审批工作,区民政局加强检查督促和业务指导。

  (三)细化救助标准

  1. 临时救助标准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明确救助标准可参照低保标准上浮25%,且人均不超过12个月救助时长。

  2. 在救助标准范围内,将支出型临时救助类型细分为医疗支出救助与教育支出救助两类。并针对已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和未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分别制定详细救助标准。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小陈  0592-572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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