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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11-05 19:54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

  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

  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属地管理,分类指导

  我区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我区至少建成一所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到2025年,各街道(3岁以下人口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辖区内至少建成一所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和指导

  1.落实产休假政策

  落实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及男方照顾假等政策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灵活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等,为职工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

  倡导一周岁以内婴幼儿在家庭中照护,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

  至2025年一周岁以内婴幼儿父母照护能力达到90%以上

  2.提供就业指导

  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职工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及限制生育年限等违法行为

  3.加强科学育儿指导

  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等方式,利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互联网等平台,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及照护指导等相关知识培训,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深入开展“优生优育进万家”等活动,建立一批婴幼儿早期发展宣传服务阵地

  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4.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

  区妇幼保健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计生监督所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及婴幼儿健康管理等服务

  将婴幼儿列入家庭医生签约重点人群,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85%以上

  (二)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体系

  5.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区政府是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逐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区要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4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并同步交付所在街道管理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配置完善服务设施

  6.完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一体化建设

  将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的重要内容,保障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用房,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加强社区尤其是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或一并规划建设,发挥综合效益

  为社区规划建设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成后交由街道管理,用于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全面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7.多种形式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优先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支持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开展专业化、规模化、连锁化运营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龙头企业或社会组织

  制定扶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可通过政府补贴、示范奖补、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分担人工成本、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

  8.鼓励开展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通过企业补助、工会支持、企业福利费列支、成本核算等方式,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模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将“职工子女暑托班”的托管对象拓展至3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

  9.鼓励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或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开设托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

  在新建幼儿园时,充分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根据实际设置适当比例的托班

  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尤其是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

  10.依法进行登记备案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委编办申请审批和登记

  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

  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

  举办托班的幼儿园,在区教育局许可登记

  经核准登记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同时,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局

  (五)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机制

  11.建立监督监管机制

  建立举办者自查、行业协会监督、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的综合监管机制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追究法律责任

  12.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由各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

  涉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可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开展联合执法

  13.建立诚信评价机制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伤害侵害婴幼儿行为、虐童及严重婴幼儿安全管理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

  14.建立安全责任机制

  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四、政策保障

  加强政策支持 、加强用地保障、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信息支撑。

  五、组织领导

  强化责任落实、强化组织管理、强化部门协同、强化示范引领、强化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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