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办〔2014〕80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
《湖里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
湖里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规定委托行使行律、法规或规章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 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线路、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三)必须在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四)经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培训考试工作按照《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申请表(详见附件1),连同考试合格证书报其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法制办审核。
(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报区法制办审核时应提供申请行政执法证件人员花名册(详见附件2)、经编制部门审批的“三定方案”、现有人员在岗(任职)文件及一寸免冠彩照2张等相关材料。若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行政执法证申领条件的人员出具证明、被市、区法制机构查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区法制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送市法制局。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积极参加区法制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或专题讲座,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
第七条 严格贯彻“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缴罚分离制度,严禁以权谋私、受贿索贿。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名册及业务档案,记载行政执法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行政执法情况、接受培训情况、执法考评情况、执法责任追究、奖惩记录、行政赔偿、错案追究、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执法文书及卷宗检查情况。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按时注册。到期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行政执法证无效。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岗位调整、业务交流等原因导致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信息变动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由区法制办向市法制局申请变更执法证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登报声明作废,并出具证明,连同报纸原件经由区法制办向市法制局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辞职、辞退、工作调动、岗位调整、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连同收回的厦门市行政执法证、厦门市行政执法卡及执法胸章,经由区法制办向市法制局申请缴销。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法制办、所在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暂扣其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投诉达2次以上并经查实的;
(四)将行政执法证件转给他人使用的。
前款规定的暂扣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期限为30日以内。
区法制办、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暂扣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及时报市法制局备案。
被暂扣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扣证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收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2次以上的;
(三)行政执法活动中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将行政执法证件转给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被暂扣、收回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服暂扣、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决定的,可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市法制局申请复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向区法制办报送行政执法人员归档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规定向本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履行职务的情况。
第十七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至少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评议考核。区法制办结合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经检查考核,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确有过错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区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厦门市行政执法证申请表
2.厦门市行政执法证(申领)注册人员花名册
附件1
厦门市行政执法证申请表
填表时间: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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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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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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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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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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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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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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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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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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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机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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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 用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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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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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法 权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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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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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参加过何种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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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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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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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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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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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法制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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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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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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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厦门市行政执法证(申领)注册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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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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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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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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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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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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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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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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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抄送:市法制局,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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