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办〔2014〕82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
《湖里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
湖里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开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本机构的职责范围、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流程、行政执法决定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和及时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以公示、公开为原则。以下事项除外: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职责范围由法律法规确认,并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收费标准、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或通过政府(部门)网站等各种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未告知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十条 申请人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
第十一条 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单位、组织的名称和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单位、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单位、组织只能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法制局,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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