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2014〕95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落实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精神,并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人自行采购,但应当符合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采购工作的管理,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强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管职责,促进采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二、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时,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等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采购地产优质产品。
采购单位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厦门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等有关规定,在获得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区财政局依法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授权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中心具体负责全区政府采购活动的日常监管。
四、2015年厦门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货物(含重要设备、材料等)、服务类(含勘察、设计、监理等)50万元,工程类200万元。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及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财政局和市财政局批准。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视项目情况依法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
以后年度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根据最新的《厦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核,20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预算单位应在开评标前报各级财政审核中心进行预算控制价审核,并按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招标。对未进行控制价审核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进入开评标环节。
五、市级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可以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工程施工招标的通知》(厦湖财〔2011〕72号)在区小额工程预选承包商库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简称“区内招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含施工;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规划、代建、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原则上不再纳入区招投标管理。但建设业主单位应按照廉洁高效、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行选择采购招标方式。
因前期手续尚有缺项的项目,应事先报区分管领导批准或由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确定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待手续完整后才进行开标。
属于“区内招标”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邀请招标的,应事先提交区分管领导批准;需直接委托的,应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确定后方可直接委托。
凡采用直接委托的工程项目(包括规划、代建、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50万元以上的项目,控制价及决算由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50万元以下的项目,控制价及决算由建设业主单位自行审核,或委托在我区备案的法定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六、代理本区财政投融资项目的中介机构(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均应在区配置中心备案。
采购人、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互相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招标采购活动可以在市区两级的公共资源配置平台进行,也可以在合法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对需启动隔夜评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22:00之前提请评审专家组暂停评审工作,封存项目评审资料,安排参与评审的各方当事人在指定的休息场所休息。
鼓励有条件的代理机构采用电子招标。
七、邀请招标和直接委托的企业原则上应符合“区内招标”条件;本通知所称“以上”金额含本数。
八、委托国有企业代建的财政投融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日
抄送:市财政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监察局,区检察院、区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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