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忠仑公园局部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4-09-15 00:00

厦湖府〔2014〕93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忠仑公园局部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忠仑公园一期等项目建设用地拆迁范围的批复》(厦府地〔2009〕536号)等文件精神,位于湖里区忠仑苗圃、占地面积1053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征收,用作“忠仑公园局部征收项目”建设用地。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或登录http://www.huli.gov.cn查阅),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4年9月5日至2014年10月4日止(30天),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部门(办公地址:湖里区枋湖南路161号,联系电话:5722241),同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附件:忠仑公园局部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5日

    

    

    

    

    

    

    

    

    

    

    

  附件

    

  忠仑公园局部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忠仑公园局部征收项目建设需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需征收位于厦门市忠仑公园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

  忠仑公园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部分房屋及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范围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二)征收户数2户,征收房屋面积约12000平方米。

  二、补偿办法

  (一)非住宅主体补偿办法

  持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一律按分户评估结果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原评估公司复核、专家鉴定。

  (二)装修补偿办法

  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装修可按25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不采用包干方式补偿的,可选择评估补偿,但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违法建筑的装修不予补偿。

  三、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1.货币补偿奖励

  根据产权证登记的用途、面积,按商业用房2000元/平方米、非商业用房300元/平方米奖励被征收人。

  2.一次性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最后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但每本产权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违法建筑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

  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被征收人主动搬迁交房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搬迁奖励,其装修按不高于2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奖励。

  4.商谈期间的签约奖励

  在规定的商谈期限内签约的,合法批建部分按不高于1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不含次承租人)签约奖励。

  5.签约后15日内搬迁的限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后15日内完成搬迁,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按6万元/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四、其他补偿、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1.非住宅搬迁补助费

  房屋产权用途为办公、工厂、仓库等,按7元/平方米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一次搬迁费。

  2.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企业设备搬迁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搬迁费用的,不再给予上述搬迁补助费。

  (二)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

  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按厦价房〔2003〕119号文规定标准执行(水表补助费500元/户,电表补助费500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380元/户,电话移机补助费100元/部,空调移机费150元/台)。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对在合法建筑内实际经营且合法经营的(工商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相符的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①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年的,按上年度计算。

  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3)停产停业期限,统一按半年计算。

  (4)企业设备搬迁补助费按照评估金额给予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与被征收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对在合法建筑内实际经营且工商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相符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也可选择简易协商程序,按下列方式“二选一”就高给予补偿、补助。

  (1)方式一

  ①对符合《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工工资补偿可按经营企业5人、个体工商户2人计算,搬迁费可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并按不低于3万元/户计算。

  ②对在征收范围内实际经营、但工商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不相符的或经营场所是违法建筑的经营者,按厦府〔2013〕255号文第十三条第(七)项的有关规定执行,且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方式二

  可按其实际经营的产权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的签约搬迁奖励,该奖励不低于3万元/户,不高于15万元/户。

  (四)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认定及补偿

  按厦府〔2004〕255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机构

  (一)房屋征收部门:

  厦门市湖里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湖里区枋湖南路161号

  联系电话:0592-5722243

  (二)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湖里区江头街道办事处负责该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工作。

    

  湖里区江头街道办事处

  地址:湖里区台湾街289号

  联系电话:0592-5512519

  本项目征收补偿的具体事宜由厦门天地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

  厦门天地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天地花园C幢11楼

  联系电话:0592-5915733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我市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法规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5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