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湖里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9-30 00:00

厦湖府办〔2015〕89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湖里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区市政园林局制定的《湖里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湖里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湖里区市政园林局

    

  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闽建城函〔2014〕178号)和《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全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市政园林〔2015〕267号)精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为确保专项整治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整治主要依据是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及燃气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查处餐饮场所燃气使用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运输、存储、经营“黑气”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主要专项整治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

  主要目标任务是:一是摸清全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基本情况并建立基础台账;二是督促各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隐患自查自改,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开展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标准的宣传;四是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查处餐饮场所燃气使用违法违规行为;五是查处液化气源头向无证照的“黑气”点提供经营性液化气、充装或流通使用不合格钢瓶或超期未检钢瓶等违法行为;六是打击无证照经营或销售瓶装液化气、违章存放钢瓶、利用钢瓶转充液化气的“黑气”窝点。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区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市政园林局,叶跃民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区燃气管理中心主任陈曦任办公室联络员,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派人参加,负责日常具体协调联系等工作。

  (二)各街道办成立检查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牵头组织辖区各相关部门和社区人员,及各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2~5支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队,全面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检查与“黑气”排查工作,对检查与排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职能部门按职责进行查处。

  三、职责分工

  (一)区市政园林局(区燃气管理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开展本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负责与上级燃气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负责整治情况的统计汇总及上报,组织参检人员培训,负责燃气安全知识宣传,督促辖区燃气供应站点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瓶装燃气供应企业对燃气用户的设施进行巡检,并开展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督促燃气供应站点加强对送气服务人员的管理,配合市级燃气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年审;协同区燃气行业各相关部门依法共同管理与规范燃气行业,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二)区安监局:负责全区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负责调查处理燃气安全事故,督促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整治活动。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生产、存储、销售瓶装燃气等行为及“黑气点”予以查处,配合市级部门查处跨区“黑气”销售行为。

  (四)区消防大队: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使用燃气的消防监督,负责对依法应当经消防行政许可的燃气经营、使用场所的监督检查。

  (五)区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燃气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加强巡查并查处违规经营、使用燃气行为,负责对燃气用户使用“黑气”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一分局:负责加强对燃气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和液化石油气充装环节的安全检查,以及对钢瓶的充装、检验环节的监督管理。

  (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燃气器具及附件在流通领域的质量违法行为。

  (八)区道安办:负责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瓶装燃气行为。

  (九)区建设局:负责督促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燃气使用的安全管理;负责督促在建工地加强燃气使用的安全管理。

  (十)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所属各级各类学校燃气场所安全隐患自查工作,督促学校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餐饮场所燃气安全进行整治。

  (十一)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网格化管理方式,加强对辖区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户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辖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日常巡查工作,跟踪、监督、督促落实燃气安全隐患整改,配合开展安全知识宣传。

  (十二)其他部门: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局、市环保局湖里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相关燃气管理工作。

  四、检查内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依法整改: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严禁使用可重复充装的燃气钢瓶(含灶具与气瓶一体的可充装燃气钢瓶)作为火锅热源。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2)营业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不得使用50公斤液化气钢瓶。

  (3)营业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使用50公斤液化气钢瓶要设立独立气瓶间且独立气瓶间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禁止餐饮场所使用50公斤气液相双头液化石油气钢瓶。

  (5)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6)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蜂窝煤等其他明火。

  (7)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8)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9)不得使用非正规企业供气来源的液化气(黑气)。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9.严禁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严禁擅自安装、拆卸管道燃气计量器具;严禁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封闭管道燃气设施。

  10.噪声、油烟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五、检查要求

  (一)按照区、街道协同、条块结合原则和“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总要求,组织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的方式,采取企业自查和街道、社区全面检查、区重点抽查相结合和边检查边整改的办法,对辖区范围内的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状况开展“拉网式”检查,全面排查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不留死角。

  (二)各检查工作组开展检查,必须填写餐饮场所安全检查表(附件1),并把具体的隐患问题填写在备注栏中。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当场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办公室汇总,分发到各相关部门,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下达书面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餐饮用气户必须签字确认;检查应带上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检查、服务、宣传并举;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通知燃气企业立即停止供气。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属于正规供气站供应的,现场联系供应站置换回收,属于“黑气”的由执法中队现场收缴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三)开展“黑气”整治。各街道办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对辖区内无证照经营或销售瓶装液化气的“黑气”窝点,以及违章存放钢瓶、利用钢瓶转充液化气等违法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督促各产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库)房、民房出租给无证经营瓶装液化气站点作为经营场所;设立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发动群众举报辖区“黑气”窝点。各职能部门对无证照经营或销售瓶装液化气、违章存放钢瓶、利用钢瓶转充液化气的“黑气”窝点依法进行查处。

  (四)按周报告进度。各检查工作组在开展餐饮场所专项整治工作中,应建立完备的餐饮场所管理台账及资料信息,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做好登记并及时督促整改,每周上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及时有效处置发现的问题。  

  (五)落实主体责任。各燃气企业要认真配合各检查小组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台账,与餐饮用气户签订供气合同,每次售气后应留存售气凭证,用户留存购气凭证;严格送气工持证上岗制度,做好餐饮用户安全用气宣传。

  六、时间安排

  (一)筹备阶段(8月中旬-9月上旬)。各燃气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对餐饮场所用户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完善基础台账;各有关单位要相应制定工作方案,研究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街道根据实际配备1-2名的燃气监管员,社区相应指定不少1名的燃气信息员,负责全面摸底、排查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和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二)培训阶段(9月中旬)。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写专项整治培训教材,制定培训计划,通过全区集中培训和各街道分场培训的方式,讲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及要求,使参检人员明确此次专项整治的有关要素,掌握检查排查要领。

  (三)检查与整改阶段(9月-10月底)。各检查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督促整改,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关闭取缔,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总结阶段(11月上旬)。区领导小组要对各街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街道、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整理、完善专项检查工作资料,做好工作总结。总结报告及相关报表(附件2)于2015年11月10日前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5632230,传真:5632627,邮箱:hlrgzx@126.com)。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针对专项整治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

  (二)加强培训,规范检查。区领导小组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此次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备课,制定检查表,对各街道、相关单位参检人员和餐饮企业安全负责人开展培训工作,讲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各街道、相关单位要配合组织参检人员和餐饮企业安全负责人参加学习,确保餐饮企业会自查懂整改,参检人员掌握工作要领,实施规范检查。

  (三)严格督查,协作配合。各相关单位在专项整治中要坚持原则,严格检查,严格执法,发现隐患要督促及时整改,对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区和街道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抓好落实。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区领导小组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燃气企业、社区平台,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燃气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市民重视程度,普及安全常识;公布“黑气”举报电话(市执法局:12319、区执法局:6035676、区市政园林局:5635110),发动市民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创造良好氛围。

  (五)全力支持,搞好保障。此次全区餐饮场所专项整治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街道、各相关单位要全力以赴,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

    

  附件:1.湖里区餐饮行业液化石油气用气场所安全检查表

  2.湖里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湖里区餐饮行业液化石油气用气场所安全

  检 查 表

  基

  本

  情

  况

餐饮经营名称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检查日期

  液使

  石用

  油基

  化本

  气情

  瓶况

气瓶型号

气瓶数量

气瓶企业标识

气瓶条形码号

下次检验日期

供用气合同供气企业名称(企业名称)

购气凭证             (供气企业名称,瓶号)

  用

  气

  场

  所

  安

  全

  要

  求

通用要求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备注

1

能提供与现场气瓶企业标识一致的供气合同

符合□ 不符合□

2

能提供与现场气瓶企业标识一致的购气凭证

符合□ 不符合□

3

购气凭证号与现场气瓶条形码号一致

符合□ 不符合□

4

钢瓶有警示标签和充装企业标识

符合□ 不符合□

5

钢瓶在检验有效期内

符合□ 不符合□

6

钢瓶存放位置和厨房不得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

符合□ 不符合□

8

钢瓶存放位置和厨房不得使用煤炉

符合□ 不符合□

9

橡胶软管用卡箍紧固连接,软管的长度不长于2米

符合□ 不符合□

10

无直通室外门窗的厨房设置燃气浓度报警器和排风机

符合□ 不符合□

11

配备干粉灭火器

符合□ 不符合□

12

不得直接使用气液两相瓶连接灶具

符合□ 不符合□

钢瓶是否放在厨房中?

是 □  不是□

湖里

  区餐

  饮行

  业液

  化石

  油气

  用气

  场所

  安全

钢瓶放在厨房中的安全要求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备注

1

不得使用YSP118(50Kg)钢瓶

符合□  不符合□

 

2

15Kg(YSP35.5)钢瓶不超过7只                 5Kg(YSP12)钢瓶不超过20只

符合□  不符合□

 

专用气瓶间安全要求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备注

1

50Kg(YSP118)钢瓶少于8只

符合□  不符合□

 

2

厨房与气瓶间隔断墙壁无门、窗,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符合□  不符合□

 

3

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

符合□  不符合□

 

4

气瓶间通风良好,有直通室外的门

符合□  不符合□

 

5

气瓶间内有安装燃气浓度报警器

符合□  不符合□

 

6

气瓶间内电气应防爆

符合□  不符合□

 

7

气瓶间地下不得有下水道,化粪池等地下构筑物

符合□  不符合□

 

  他

  安

  全

  隐

  患

 

检 查 人 签 名

 

被检查餐饮店签收

 

  附件2

  湖里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数量  类别

    

  项目

火锅店

烧烤店

小吃店

其他

合计

小型餐饮场所数量(家)

 

 

 

 

 

从业人数

 

 

 

 

 

专项治理检查相关工作情况

举办培训场次

 

培训人数

 

专项治理检查情况

企业自查自改情况

自查安全隐患数(项)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项

自改安全隐患数(项)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项

隐患整改资金(万元)

 

部门治理检查情况

组织检查组(个)

 

组织检查人员(人次)

人次,其中专家人次

检查单位数(家)

 

发现安全隐患数(项)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项

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项)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项

隐患整改资金(万元)

 

行政

  执法情况

取缔单位数(家)

 

责令停业整改单位数(家)

 

关闭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数(家)

 

行政处罚起数

 

行政罚款数(万元)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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