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厦门市城市社区综合用房购买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10 00:00

  

    

    

    

    

  厦湖民〔2015〕74号

    

  关于转发《厦门市城市社区综合用房

  购买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为加强我区社区服务中心(市文件中为社区综合用房)建设,现将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民政局和厦门市财政局印发的《厦门市城市社区综合用房购买补助办法》(厦民〔2015〕1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湖里区社区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厦湖府办〔2014〕76号)提出以下补充办法,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社区服务中心的购买经费由市里按每个社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扣除市里补助后的购买经费由区、街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

  二、购买的社区服务中心在签订购买合同后,由所在街道将相关材料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补助经费。

    

  

    

    

    

    

    

    

    

  中共湖里区委组织部     湖里区民政局    湖里区财政局

    

  2015年11月10日     

    

    

    

    

    

    

    

    

  厦门市城市社区综合用房购买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社区综合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社区综合用房是指全市用于城市社区居委会开展民主自治和社区服务的用房,包括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综合服务站(社区工作站) 以及阅览室、绿色网吧、老人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不具备自建、租赁、借用条件且没有规划社区综合用房建设的城市社区。社区综合用房未达标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方式解决, 具体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导街(镇) 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向房屋所有人购买,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三、城市社区综合用房应达到下列标准:

  1.建筑面积合计应不低于500平方米。

  2.所在位置应临近小区入口或干道位置,便于居民出入;

  3.地面以上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的房屋;

  4.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5.若设于其他建筑物内,一般应位于建筑一至二层,有独立的出入口。

  四、城市社区综合用房购买所需资金按每个社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市管党费、一般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1:1:1的比例承担, 其余不足部分由区和街(镇) 承担。

  五、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街(镇)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社区综合用房购买的补助工作。

  市、区组织、民政部门按照分级分层负责原则,根据城市规

  划的要求,提出社区综合用房的建设标准、布局功能,加强业务指导;区组织、民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应按规定及时下拨应由市级负担的资金,规范和监督购买流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六、城市社区居委会不得擅自改变社区综合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将社区综合用房进行分割、转让、出租、抵押用于出租创收或从事经营活动。

  七、市、区组织、民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购买城市社区综合用房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监督管理。若因各类建设需要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划配置标准进行还建;不能重新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八、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撤销或合并的,其社区综合用房由所在街(镇) 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调配。

  九、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湖里区民政局                  2015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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