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2016〕112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市审改办相关部署,区政府决定对区级前置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保留60项,调整16项。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前置审批清单管理
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和调整的前置审批事项,并根据清理结果调整修订办事指南及服务提供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区审改办负责对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凡依法需调整的前置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提请区审改办审定同意。
除目录中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前置审批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前置审批。
二、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后置部门、后置环节应认可前置部门、前置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前置审批。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同时,为强化部门内部协同联动,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对把本部门审批事项作为前置的事项,推动通过部门内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审批部门从10月1日起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所需材料由审批部门自行调阅、审查、存档。
三、加强后续监管
不再保留前置的有关事项,其原有事项性质不变。有关部门要对不再保留前置的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和监管力度减弱。
附件:1.湖里区保留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60项)
2.湖里区调整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6项)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附件1
湖里区保留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60项)
序号 |
审批事项 名称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前置审批项目名称 |
前置审批 实施部门 |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
备注 |
1 |
企业投资 项目核准 |
区发改局 |
无 |
保留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 |
规划、 国土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
根据国办发〔2014〕59号精神,最终保留规划选址、用地(海域使用、无居民海岛利用的审批)预审意见和重特大项目环境影响(海洋环境影响、海岸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具体实施步骤见省发改委、省审改办公布的改革方案。 |
2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区市政园林局 |
无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规划委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3 |
2.厦门市市政园林工程审批意见书 |
市市政园林局 |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
4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
区市政园林局 |
无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规划委 |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
5 |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市建设局 |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
6 |
3.市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复及附件的(含用地红线图)或土地出让合同 |
市政府或 市国土房产局 |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
序号 |
审批事项 名称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前置审批项目名称 |
前置审批 实施部门 |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
备注 |
7 |
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许可 |
区市政园林局 |
无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规划委 |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
|
8 |
2.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管理审批表 |
市交警部门 |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
||||
9 |
3.广告设置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
||||
10 |
4.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工程审批意见书(建设项目市政设施配套、园林工程) |
市市政园林局 |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
||||
11 |
占用绿地许可 |
区市政园林局 |
无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规划委 |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
|
12 |
2.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管理审批表 |
市交警部门 |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
||||
13 |
3.广告设置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
||||
14 |
4.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工程审批意见书(建设项目市政设施配套、园林工程) |
市市政园林局 |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
||||
15 |
瓶装燃气供应许可 |
区市政园林局 |
无 |
消防机构的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意见,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 |
区消防大队 |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第八条 |
|
序号 |
审批事项 名称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前置审批项目名称 |
前置审批 实施部门 |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
备注 |
16 |
娱乐场所审批 |
区文体出版 旅游局 |
无 |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消防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
17 |
2.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
环保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
18 |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商务主管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
1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审批 |
区文体出版 旅游局 |
无 |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消防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
20 |
2.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 |
公安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
21 |
举办营业性演出 审批 |
区文体出版 旅游局 |
无 |
1.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依法取得的公安批准文件 |
公安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22 |
2.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依法取得的消防批准文件 |
消防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23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区文体出版 旅游局 |
无 |
1.消防批准文件 |
消防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
|
24 |
2.卫生批准文件 |
卫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
||||
序号 |
审批事项 名称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前置审批项目名称 |
前置审批 实施部门 |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
备注 |
25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
区文体出版 旅游局 |
无 |
1.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企事业单位书面同意 |
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企事业单位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七条 |
|
26 |
2.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的证书 |
国家体育总局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七条、第十九条 |
||||
27 |
区级社会团体登记 |
区民政局 |
无 |
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业务主管单位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十一条 |
成立 |
28 |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 |
业务主管单位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变更、注销 |
|||
29 |
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区民政局 |
无 |
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
业务主管单位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八条、第九条 |
设立 |
30 |
2.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变更文件 |
业务主管单位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
变更 |
|||
31 |
3.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注销文件 |
业务主管单位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 |
注销 |
|||
32 |
区级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 登记 |
区民政局 |
无 |
1.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设立文件 |
业务主管单位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七条、第九条 |
设立 |
33 |
2.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变更的文件 |
业务主管单位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 |
变更 |
|||
34 |
3.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注销文件 |
业务主管单位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八条 |
注销 |
|||
序号 |
审批事项 名称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前置审批项目名称 |
前置审批 实施部门 |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
备注 |
35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区民政局 |
无 |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二条 |
|
36 |
2.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 |
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二条 |
||||
37 |
对区级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区民政局 |
无 |
业务主管单位年检初审意见 |
业务主管单位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一条 |
2013年7月1日前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2013年7月1日后依据法律法规经前置行政审批成立的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科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保留,其他不再保留前置。 |
38 |
对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区民政局 |
无 |
业务主管单位年检初审意见 |
业务主管单位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 |
2013年7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13年7月1日后依据法律法规经前置行政审批设立的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科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保留,其他不再保留前置。 |
序号 |
审批事项 名称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前置审批项目名称 |
前置审批 实施部门 |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
备注 |
39 |
对区级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
区民政局 |
无 |
业务主管单位年检初审意见 |
业务主管单位 |
1.《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依据法律法规经前置行政审批设立的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科类的基金会保留,其他不再保留前置 |
40 |
区酒类零售证备案登记 |
区商务局 |
无 |
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 |
区市场监管局 |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第七条、第十四条 |
零售企业提交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企业提交卫生许可证。 |
41 |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初审 |
区建设局 |
无 |
资质证书 |
国家、省、市建设管理部门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四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
42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 |
区建设局 |
无 |
1.规划认可文件 |
市规划委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43 |
无 |
2.环保认可文件 |
市环保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44 |
无 |
3.人防认可文件 |
市人防办 |
《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
45 |
无 |
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认可或备案文件 |
市公安消防支队、区消防大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序号 |
审批事项 名称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前置审批项目名称 |
前置审批 实施部门 |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
备注 |
46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安全监督申报 |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无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规划委 |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第十一条 |
|
47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区建设局 |
无 |
1.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供政府建设用地红线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供《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 |
市政府或 市国土房产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
48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材料 |
市规划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
序号 |
审批事项 名称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前置审批项目名称 |
前置审批 实施部门 |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
备注 |
49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区建设局 |
无 |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非招投标工程 需提交) |
1.住房城乡建设部(一级、特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
50 |
4.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综合、甲级资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
51 |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审核合格意见书或备案证明材料 |
市公安消防支队、区消防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52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区建设局 |
无 |
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 |
国家、省、市建设管理部门 |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
|
序号 |
审批事项 名称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前置审批项目名称 |
前置审批 实施部门 |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
备注 |
53 |
建设工程材料备案 |
区建设局 |
无 |
1.有“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的建设工程材料还应提交商标注册证 |
国家工商行政 商标局 |
《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六条 |
|
54 |
无 |
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副本、相应认证证书 |
国家质量监督 |
《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六条 |
|||
55 |
无 |
3.进口的建设工程材料,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
海关 |
《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六条 |
|||
56 |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备案(报告) |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无 |
建筑废土处置证 |
市建设局 |
《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 86 号)第九条 |
|
57 |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民办义务教育、幼儿教育举办及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区教育局 |
无 |
1.校舍建筑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由物业或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提供 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
58 |
无 |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报告 |
市消防大队 湖里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
59 |
放射诊疗许可 |
区卫计局 |
无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区卫计局 |
《放射性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四条 |
|
60 |
无 |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区卫计局 |
《放射性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四条 |
附件2
湖里区调整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6项)
序号 |
审批事项 名称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前置审批项目名称 |
前置审批实施部门 |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
调整意见 |
备注 |
1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区民政局 |
无 |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环保部门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二条 |
不再保留前置。 |
根据闽政文〔2015〕471号文件清理结果。 |
2 |
无 |
2.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 |
不再保留前置。 |
根据闽政文〔2015〕471号文件清理结果。 |
||
3 |
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 |
区民政局 |
无 |
原籍地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厦成立冠有其行政区域名称的异地商会的函件(原籍地人民政府同意函) |
异地商会原籍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
1.《厦门市异地商会管理办法》(厦民〔2011〕105号)第八条、第十一条 |
不再保留前置 |
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部门提出不再保留前置。 |
序号 |
审批事项 名称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前置审批项目名称 |
前置审批 实施部门 |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
调整意见 |
备注 |
4 |
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区民政局 |
无 |
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及非本地户籍的负责人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 |
公安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及非本地户籍的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改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及非本地户籍的负责人提供无犯罪承诺或审批部门商公安部门获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及非本地户籍的负责人无犯罪相关信息。 |
根据厦审改办〔2016〕30号文件清理。 |
5 |
区级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 登记 |
区民政局 |
无 |
基金会拟任负责人(含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 |
公安部门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基金会拟任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改由基金会拟任负责人提供无犯罪承诺或审批部门商公安部门获取基金会拟任负责人无犯罪相关信息。 |
根据厦审改办〔2016〕30号文件清理。 |
序号 |
审批事项 名称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前置审批项目名称 |
前置审批实施部门 |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
调整意见 |
备注 |
6 |
湖里区毕业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 |
区人社局(职改办) |
无 |
申请确认人员需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
《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3]18号)第二十九条 |
不再保留前置 |
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再保留前置。 |
7 |
放射诊疗许可 |
区卫计局 |
无 |
1.辐射安全许可证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卫生厅印发<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卫监督〔2007〕461号)第六条 |
不再保留前置。 |
根据省政府清理结果清理。 |
8 |
无 |
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
卫计部门 |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卫生厅印发<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卫监督〔2007〕461号)第六条 |
不再保留前置 |
无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不再保留前置。 |
||
9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区卫计局 |
无 |
1.公安消防对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
消防部门 |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闽卫医[2008]52号)第四条 |
不再保留前置。 |
无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部门提出不再保留前置。 |
10 |
无 |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表 |
环保部门 |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闽卫医[2008]52号)第四条 |
不再保留前置。 |
无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部门提出不再保留前置。 |
||
序号 |
审批事项 名称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前置审批项目名称 |
前置审批实施部门 |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
调整意见 |
备注 |
11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 |
区建设局 |
无 |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
该事项不需要申办人提供相关材料,改由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信息。 |
|
1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区建设局 |
无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 |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该事项不需要申办人提供相关材料,改由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信息。 |
|
13 |
2.房地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房地产项目应提供) |
1.住房城乡建设部(一级)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
不再保留前置 |
||||
序号 |
审批事项 名称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前置审批项目名称 |
前置审批实施部门 |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
调整意见 |
备注 |
14 |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备案 (报告) |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无 |
施工许可证 |
区建设局 |
1.《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该项材料,改为由审批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
1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核准 |
区司法局 |
无 |
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1份 |
公安机关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 |
不再保留前置 |
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信息。 |
16 |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非重大和非限制类项目 备案 |
区经信局 |
无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区经信局 |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2号令)第十八条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第五条 |
不再保留前置 |
年能耗总量小于1000吨标煤的项目取消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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