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1-25 11:59

  厦湖府办〔2018〕8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

  所办企业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抓紧组织实施。

  一、各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部署,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和监督本部门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主管部门要组织本部门单位制定好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方案,并将清理方案分别报人社、国资、国土、市场监管、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于2018年4月1日前将清理方案及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报区财政局汇总;未举办企业的部门单位,其主管部门也应以书面形式向区财政局反馈。区财政局将清理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于2018年4月30日前批复给各相关主管部门。

  三、各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18年7月2日前报送区财政局。

  四、各有关主管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要严守政策纪律,依法规范操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对不按统一部署和安排实施企业清理工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区财政局联系人:林加,联系电话:5722185。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4号)等有关精神,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工作,全面推进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扎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整合改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二)基本原则

  1.政企分开、事企分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分类清理,逐步脱钩。

  2.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处置国有资产,妥善安置人员,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3.分类分步、积极稳妥。根据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清理路径方式,周密制定清理方案,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职工队伍平稳过渡,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问题。

  二、清理范围

  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兴办、管理、挂靠(含托管)的各类企业(不含已纳入国资监管部门统一监管体系的企业),以下统称“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三、清理方式

  根据所办企业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分别采取划转整合、改组改制、清算注销。

  1.划转整合。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经营状况良好、有发展前景和继续运营价值的,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成建制划转到主业相关的国企集团并由该国企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国企的吸纳整合作用,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2.改组改制。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产品或服务情况,条件成熟的,可探索改造成股份制企业,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对分离,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职能。鼓励内部职工认股改制。

  3.清算注销。对长期亏损停产扭亏无望、没有市场竞争力、没有发展空间的企业实施关停注销,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按《破产法》有关规定实施破产。

  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原则上都应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清理。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个案保留的,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同意。

  四、任务分工

  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工作由财政部门主抓,并会同国资、人社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负责所办企业清理中国有资产处置、与国企集团对接、人员安置等内容的政策指导及审批审核等工作;国土、市场监管、国税、地税、审计等部门紧密配合,按照工作职责分别负责所办企业清理中土地资产处置、权属变更、商事登记及注销、税收等内容的政策指导及审批审核工作,以及清产核资和审计监督工作。

  各主管部门是所办企业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工作。

  各区(管委会)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工作,由各区(管委会)负责部署并参照本方案抓好落实。

  五、工作步骤

  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工作具体分为前期准备、方案制定、方案审批和方案实施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于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

  各主管部门成立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本部门单位所办企业清理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所办企业有关情况清查摸底工作。自查期间除应对所办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外,还应重点检查对企业投资是否入账、财务及资产是否按照权属关系独立核算和管理、资金往来和资产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等,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二)方案制定(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

  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单位提出所办企业的清理方案(包含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1),列明人员、资产、财务等基本情况,明确清理方式、资产清查处置、人员安置及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衔接、税收等相关政策落实以及组织实施步骤等内容,并明确时间节点。清理方案应充分考虑各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营和人员安置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相关问题特别是职工安置问题,要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到“一企一方案”。

  责任单位: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三)方案审批(于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

  主管部门将本部门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方案分别报人社、国资、国土、市场监管、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清理方案及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汇总。财政部门将清理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批复给各相关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国资部门、国土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四)方案实施(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清理方案批复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按照批复的清理方案实施(实施步骤及要求,详见附件2),做好人员安置、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权属变更、税收政策落实、商事登记及注销、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衔接等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国资部门、国土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审计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清理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推进。各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单位所办企业清理工作负总责,认真研究部署,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明纪律,确保稳定

  各有关主管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要严守政策纪律,依法规范操作。清理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不得转移、转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隐匿瞒报国有资产。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政策,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到职工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经营业务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清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强化监督,落实责任

  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国资、人社等部门要对清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清理任务落实到位。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对于不按统一部署和安排实施企业清理工作,影响清理工作进度,造成职工思想动荡、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方案内容

  2.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工作步骤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方案内容

  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所办企业清理方案(含人员安置方案)。方案应包括:

  一、所办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提请离岗人员、资产、财务收支、办公用房、现有使用土地等基本情况。

  二、清理方式。根据各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明确进行清理的方式(划转整合、改组改制、清算注销等)。改组改制的,应附改组改制方案。

  三、划转整合或是改组改制后的企业名称、企业出资人等。

  四、资产处置意见。具体包括:资产清查范围、资产处置方式(含土地资产处置方式)、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具体措施、债权债务承接方式、股权设置等工作安排。

  五、人员安置以及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的衔接。具体包括:安置途径,人事劳动关系接续,养老保险衔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衔接,提前离岗人员和待遇衔接,离退休人员待遇及服务管理,费用测算,经费提留办法等。

  六、落实财政、税收及其他相关政策意见等。

  七、划转整合或是改组改制后的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包括领导管理体制、法人治理结构等。

  八、进度安排。包括清理实施步骤、每个阶段主要任务、具体时间节点等。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清理方案要充分听取企业工作人员意见,人员安置方案、改组改制方案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工作步骤

  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实施清理方案,推进改革。

  一、人员安置。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部门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员安置等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和具体业务审核。

  (一)机关事业单位会同所办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财政部门批复清理方案的日期作为基准日确定移交人员、提前离岗人员、原离退休人员、辞职人员,审核确认人员基本信息,计算不同人员安置待遇所需费用。

  (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人社部门对企业参保人员信息进行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等工作。

  二、资产清查。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实施,具体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有关规定执行。基准日以2017年12月31日为准,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

  三、财务审计。由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企业内部公示。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企业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财务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四、资产清查结果报批。主管部门对资产清查结果、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汇总,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确认。

  五、资产评估。企业进行改组改制或是清算注销等,需由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将资产评估结果在企业内部公示后,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需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的,按规定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手续。

  六、组织实施。由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单位以及所办企业按照清理方案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企业登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是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自工商登记或是变更登记之日起,依法依规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九、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保险等衔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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