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办〔2018〕20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湖里区“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和电动
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里区“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湖里区“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和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江苏常熟“7·16”、浙江台州“9·25”、北京大兴“11·18”、广东佛山“11·20”、广东汕尾“12·9”等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清查整治火灾隐患突出场所区域,深化社会面火灾防控,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整治长效机制,确保我区火灾形势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全面提升基层火灾防控水平、维护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目标,以“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居民住宅隐患整治和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为重点,强化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提升场所火灾防控设施,逐步解决辖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切实改善辖区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全区“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全区“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
组 长:陈仲谋(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各街道和区有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湖里消防大队,主要负责协调专项整治、收集通报相关工作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区专项整治办公室组织和协调全区 “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确保各项整治工作落实。
各街道办事处相应成立“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开展整治工作。
三、排查整治重点
(一)“三合一”场所
1.整治范围:在生产、加工、维修企业的车间或仓库内设置人员住宿的生产型“三合一”场所;在商场(商铺)、市场、超市、公共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内设置人员住宿的经营型“三合一”场所;已整改的“三合一”场所作为回访检查对象。
2.整治重点:无证照生产经营的“三合一”、违章建筑内存在的“三合一”;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商店)住人且未采取有效技防物防措施(有效技防物防措施是指同时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设置第二安全出口及设置简易喷淋和火灾报警等设施),易造成群死群伤的。
(二)出租房屋及住宅小区
1.整治范围: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含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居住3人(含)以上的沿街商铺、劳动密集型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老旧小区,住宅小区。
2.整治重点:对照《出租房屋基本消防安全条件》,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对辖区居住出租房屋逐一登记造册,排查居住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配备,严格落实居民住宅、出租房屋“四清一查”(即:小场所清违规住人,住宅楼道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和可燃物,住宅阳台清可燃杂物,消防通道清违规停放车辆和障碍物;查违规用火、火电、用气、用油)。
(三)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
1.整治范围:辖区居民楼院、居住出租房屋和商业店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使用管理情况。
2.整治重点:根据福建省消防联席会议印发的《关于加强全省居民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消联〔2016〕5号)要求,结合辖区实际,通过源头管控、规范管理等措施,建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鼓励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点,加强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
四、责任分工
(一)区专项整治办公室(湖里消防大队)
1.负责各街道、部门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文件的收集整理,汇总专项整治工作数据,建立完善相关档案资料;
2.对各街道、部门参与排查整治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负责辖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涉及专项整治范围的隐患排查整治及督促整改;
4.根据各街道、部门排查情况,联合派出所对“三合一”场所和消防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措施;
5.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导,定期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二)各街道办事处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办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安监站、基层网格员、公安民警开展所属辖区内“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和电动自行车进行全面摸底,分类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针对排查出火灾隐患单位、场所,在督促场所落实整改的基础上,及时报送属地派出所和所属行业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执法措施;
3.全力推广城中村(特别是城中村居住出租屋)消防设施技术改造工作,落实改造“以奖代补”经费保障;
4.督促有条件社区、城中村、企业建立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点;
5.跟踪检查督促单位、场所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并定期进行回访,实时掌握整改情况;
6.加强“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宣传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
1.区综治办。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纳入2018年度各街道、部门综治考评内容,督促各单位落实各项排查整治工作措施,配合区专项整治办公室开展工作督导。
2.区安监局。将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督促街道安监站进一步充实基层安全巡查队伍,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任务,配合区专项整治办公室开展工作督导。
4.湖里公安分局。督促消防大队、人口管理科和基层公安派出所细化分工,强化对三合一、居住出租房屋、电动自行车集中区域等场所消防监督检查,配合区专项整治办公室开展工作督导。
5.公安(边防)派出所。配合街道开展“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和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摸底排查工作,联合湖里消防大队依法对“三合一”、出租房屋和电动自行车隐患场所、单位采取行政措施;对私拆封条、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
6.区建设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重点落实“四清一查”(小场所清违规住人,住宅楼道清违规存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和可燃物,住宅阳台清可燃杂物,消防通道清违规停放车辆和障碍物;查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工作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居民住宅小区建立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点。
7.区行政执法局。依法开展“三合一”场所、出租房屋等各类重点场所、区域内违法占道经营、违法建设等各类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检查。
8.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三合一”场所企业,强化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
9.区市政园林局(区燃管办)。对全区瓶装燃气站点及餐饮场所进行检查,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打击非法违法经营(销售)储存行为进行整治,配合各街道、部门开展“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涉及燃气安全违法行为整治。
10.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园区内企业、单位、沿街店铺“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和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
11.区财政局。根据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做好经费保障。
12.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厦门水务集团售水公司。全力配合专项整治工作,依据《停水停电协助函》,对拒不整改(久拖不改)的企业、场所,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断电、断水。
13.其他部门。区发改、经信、卫计、教育、民宗、民政、人社、商务、文体、质监等部门对本行业、系统涉及“三合一”场、出租房屋和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的单位强化消防安全监管,配合执法部门做好整治工作。
五、步骤及措施
(一)动员部署(3月19日前)
1.各街道、部门根据区政府统一部署,召开专题部署会议,分解任务,完善本单位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制定本单位整治工作方案。3月2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机构正式文件和材料报送联系人员名单上报专项整治办公室。
2.各街道要依托安监站进一步充实专项整治排查巡查队伍,落实专项整治经费保障。
(二)排查整治(即日至8月30日)
1.以街道为单位,以社区为单元,逐一细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明确每个网格责任人员、工作区域和工作任务,逐个社区、逐条街道、逐个单位开展地毯式排查,逐家填写《湖里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表》(附件5)做到辖区内单位场所及火灾隐患底数清楚、情况明。
2.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系统监管作用,在本行业、本系统内扎实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监督单位切实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隐患问题,对能立即整改的,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关、停、改、搬、防”等有效措施,加快进行整改;对确实难以整改的重点区域,及时上报区政府,开展联合整治工作。
4.各街道、各部门要将整治工作同城中村消防设施技术改造紧密结合起来,对照《湖里区城中村消防设施技术改造工作方案》(厦湖府〔2015〕51号)改造流程和经费保障要求,进一步推动“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等场所增设简易喷淋、简易点式报警、消防卷盘等消防设施,提升场所火灾防控水平。
5.对拒不整改的“钉子户”、“难缠户”等,坚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到位,切实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杜绝隐患整改不到位、反复“回潮”。
(三)巩固整治(9月1日至9月30日)
1.各街道、各部门要组织人员对本辖区、本行业的隐患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的复查,杜绝单位场所信息登记不齐、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隐患“回潮”的现象。
2.组织开展本单位专项整治情况自查验收,并于9月25日前,将验收情况报告上报至专项整治办公室。
(四)验收总结(10月1日至12月20日)
1.根据各街道、部门上报工作情况,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形式,组织人员对各单位专项整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2.12月15日前,各街道、部门上报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台账资料。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是在科学研判我区火灾形势基础上部署开展的,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紧密结合本辖区、行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将纳入各街道、部门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和综治考评。
(二)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改进以往消防工作的方式方法,深挖本行业、系统当中的消防安全监管“死角”,深化部门间火灾隐患相互抄告和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对排查出火灾隐患单位,依法告知责任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三)强化宣传,落实报送。各街道、部门要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要严格落实报送制度,每月20日前报当月的排查整治明细表(附件5、6、7、8)和工作小结(主要体现工作措施、成效及相关数据);专项整治工作相关材料统一通过区政府内网协同办公系统或邮箱发送至区专项整治办公室(联系人:林启民;联系电话:13779941524,传真:0592-6035896,电子邮箱:hlxf119@126.com)。
附件:1.湖里区“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联络人员名单
2.居住出租房屋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参考
4.电动自行车使用和管理消防安全事项
5.湖里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表
6.湖里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情况统计明细表
7.湖里区“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情况明细表
8.湖里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工作隐患排查明细表
附件1
湖里区“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和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为开展湖里区“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湖里区“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陈仲谋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肖德良 区综治办副书记
陈进宏 湖里公安分局副局长
黄丰伟 湖里消防大队大队长
成 员:魏 炜 区政府办副主任
曾以勤 区发改局副局长
蔡卫国 区经信局副局长
王 萍 区卫计局局长
李可可 区教育局副局长
叶毓青 区民宗局局长
李天真 区民政局调研员
陈永定 区财政局副局长
邵永吉 区人社局局长助理
施天来 区建设局调研员
陈建足 区商务局副调研员
吕 煊 区安监局局长助理
陈志勇 区文体出版旅游局副局长
王军情 区市政园林局副局长
蔡伟国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蔡甘泉 市质监第一分局副局长
陈玉艺 区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鲍国珍 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义民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副主任
连华阳 厦门水务集团售水公司所长
王小帅 湖里街道办副主任
施芗萍 殿前街道办副主任
徐保之 江头街道办副调研员
李 斌 金山街道办副主任
邱舒艺 禾山街道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项整治办),挂靠在湖里消防大队,主任由黄丰伟兼任,办公室人员由区综治办、区安监局、湖里公安分局和湖里消防大队等单位抽调专人组成。若因人员分工和岗位变动的,自行调整,不再另外通知。
附件2
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一、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
1.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木结构建筑、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建筑、储存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设置居住出租房的建筑内。
2.与生产、储存、经营非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并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
3.居住出租房屋原自然间不得分隔,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供人员居住。
4.居住出租房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5.电动自行车应集中停放和充电,不具备单独设置停放点条件的,可以设置在独立房间内,与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分隔并设置乙级防火门,并应配备移动式灭火器或自动灭火系统。集中停放和充电点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
6.群租房密集区的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不得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二、安全疏散
(一)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元,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二)层数为3层以上的建筑作为出租房使用,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处理的室内金属楼梯,应设置为封闭楼梯间,疏散楼梯宜通向屋顶平台。
(三)居住人数超过50人且建筑层数超过3层时,应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当采用室外楼梯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米,倾斜角度不大于45度。
(四)公共走道和疏散楼梯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长度超过20m的室内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五)设置在多层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的公共疏散走道应满足自然采光通风的要求,开窗形式便于火灾扑救及人员逃生,窗口净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出租房各居室宜均设置外窗。
(六)居住出租房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三、消防设施
(一)用于居住出租的建筑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技术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对建筑体积超过5000立方米的,应在生活给水管道上设置DN20的软管,并保证一股水流能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二)居住出租房应按照每个自然间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选用3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易于取用的部位。
(三)群租房屋所属建筑内原设有自动喷水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将系统延伸至群租房屋每个自然间内。未设置上述系统的,应在群租房屋每个自然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探测器应具有声或声光报警功能);对于出租房屋含3个以上自然间,或未分隔自然间且居住人数超过6人的,应在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公共疏散走道等公共部位及每个自然间内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四)居住出租房应当按每人一套的标准配备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装备,鼓励配置防烟面罩及其他逃生防护装备。
(五)设置在3层以上且仅有一部疏散楼梯的群租房,应在公共区域至少设置一部逃生软梯或缓降器。确有困难的,3层以上设有外窗的居室应配备逃生绳并有利于固定的设施。
四、防火措施
(一)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灶具,不应使用、存放甲、乙类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等化学危险品。
(二)使用明火的厨房应满足下列条件:与建筑内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应安装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不具备通风条件时,应增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联动的防爆型机械排烟设备。应选用带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燃气灶具连接胶管应规范安装并定期更换。
(三)电气线路应设置具备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功能的装置,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四)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
(五)不得私自、违规拉接电气线路,不得使用不合格和破损的开关、电线、灯头、插座等电气产品,空调、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设专用电源插座,灯具等散热电气设备不得紧贴可燃物。
(六)人员较多、用电量较大的群租房,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五、消防安全管理
(一)居住房屋出租实行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二)出租人、承租人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住人数超过100人的群租房,出租人应确定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三)出租人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制止承租人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
(四)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应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五)在明显位置张贴出租房消防安全提示、出(承)租人消防安全职责及疏散通道示意图。
(六)群租房密集区域应设置微型消防站和固定消防宣传点,推广设置集消防宣传和灭火器材、逃生器具售卖于一体的消防自动售卖机。
附件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参考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1.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厂房和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地下建筑内。
2.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3.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4.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5.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6.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米,宽度不宜小于0.8米,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米。
7.合用场所应针对场所实际进行消防设施技术改造,增设配置简易喷淋、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消防卷盘等消防设施。
8.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附件4
电动自行车使用和管理消防安全事项
1.物业服务企业或单位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管理,加强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提示,向群众宣导应选购、使用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质量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和电池,不要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不要使用不合格电池。
2.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要设置专用插座、漏电保护装置等,电气线路要固定敷设并穿金属管保护,配备灭火器材,经常检查充电线路和插座,避免线路老化、腐损、短路、接触不良等引发火灾。
3.电动自行车不得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4.不得在建筑门厅、疏散通道、架空层内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充电时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远离易燃、可燃物品,避免长时间充电。发现有烧焦、起火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5.电动自行车应请专业维修机构人员维修保养。
附件5
厦门市湖里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表
|
(一) 基本 情况 |
详细地址 |
区街(路、巷) 小区(其他地域)号 幢(单元、楼) 室 |
主体建筑类型 |
〇单层〇多层 〇高层 |
||||||||||||||||||||
|
出租人(房东) |
联系方式 |
管理人 |
联系方式 |
|||||||||||||||||||||
|
所在主体建筑名称 |
主体建筑高度 |
米 |
主体建筑总层数 |
层 |
居住出租场所位于主体建筑第几层 |
居住出租场所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
居住人数:住 人〇1-2人;〇3-9人;〇10-29人;〇30-99人;〇100人以上 |
||||||||||||||||||||||||
|
类别:〇居住型的出租房屋 〇居住的出租房屋设置生产、储存、经营非易燃易爆危化品(俗称“三合一”) 〇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 |
||||||||||||||||||||||||
|
排查 重点 |
重点排查内容 |
是否存在问题 |
复查时隐患是否整改完毕 |
|||||||||||||||||||||
|
(二) 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 |
1.是否设置在地下建筑、木结构建筑、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建筑、储存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设置居住出租房的建筑内。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2.如果存在居住与生产、储存、经营非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现象,是否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并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俗称“三合一”)。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3.是否存在居住出租屋原自然间被分隔;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是否供人员居住。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4.内部隔墙是否未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5.电动自行车是否未集中停放和充电或未设置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即设置在独立房间内,集中停放点(集中停放和充电点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与其他部位应采用实体墙分隔并设置乙级防火门,并应配备移动式灭火器或自动灭火系统)。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6.群租房密集区的消防车道是否未保持畅通。(具体表现: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不得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三) 安全 疏散 |
1.是否未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元。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2.人均使用面积是否少于4㎡,每个房间居住人数是否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应当注明)。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3.层数为3层以上的建筑作为出租房使用时 |
①是否未设置为封闭楼梯间。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②楼梯间梯段是否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处理的室内金属楼梯。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③疏散楼梯是否未直通向屋顶平台。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4.居住人数超过50人且建筑层数超过3层时 |
①是否未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②当采用室外楼梯时,扶手高度是否小于1.1米,倾斜角度是否大于45度。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5.公共走道是否未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6.疏散楼梯是否未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7.设置在多层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的公共疏散走道是否不满足自然采光通风的要求。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8.公共疏散走道开窗形式是否不便于火灾扑救及人员逃生,窗口净面积是否小于1㎡。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9.居住出租房的外窗是否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如确需设置的,应设置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的逃生窗,面积不小于1㎡)。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四) 消防 设施 |
1.用于居住出租的建筑是否未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技术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2.建筑体积超过5000m的,是否未在生活给水管道上设置DN20的软管并保证一股水流能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3.居住出租房是否未按照每个自然间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3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4.原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群租房屋,是否未将系统延伸至群租房屋每个自然间内。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5.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是否未在群租房屋每个自然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探测器应具有声或声光报警功能)。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6.对于群租房屋含3个以上自然间,或未分隔自然间且居住人数超过6人的,是否未在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电动车集中停放区域、公共疏散走道等公共部位及每个自然间内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7.居住出租房是否未按每人一套的标准配备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装备(符合条件的鼓励配置防烟面罩及其他逃生防护装备)。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8.设置在3层以上且仅有一部疏散楼梯的群租房,是否未在公共区域设置至少一部逃生软梯或缓降器。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9.设置在3层以上且仅有一部疏散楼梯的群租房,无法增设逃生软梯或缓降器确有困难的,在3层以上设有外窗的居室是否未配备逃生绳并有利于固定的设施。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五) 防火 措施 |
1.居住房间内是否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灶具。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2.居住房间内是否使用、存放甲、乙类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等化学危险品。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3.使用明火的厨房是否不能满足下列条件:与建筑内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应安装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不具备通风条件时,应增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联动的防爆型机械排烟设备。应选用带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燃气灶具连接胶管应规范安装并定期更换。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4.电气线路是否未设置具备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功能的装置。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5.电气线路的规格是否不能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气线路敷设是否未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6.是否存在私自、违规拉接电气线路,使用不合格和破损的开关、电线、灯头、插座等电气产品的情况。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7.空调、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是否未设置专用电源插座。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8.是否存在灯具等散热电气设备紧贴可燃物的现象。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9.人员较多、用电量较大的群租房,是否未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六) 消防 安全 管理 |
1.居住房屋出租是否未实行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2.出租人、承租人是否未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或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3.居住人数超过100人的群租房,是否未确定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4.是否未在明显位置张贴出租房消防安全提示、出(承)租人消防安全职责及疏散通道示意图。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5.群租房密集区域是否未设置微型消防站和固定消防宣传点。 |
〇是〇否 |
〇是〇否 |
||||||||||||||||||||||
|
具体 隐患 情况
|
对于上述第 项,责令你(场所或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改正;对于上述第 项,责令你(场所或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改正。对于上述第 项,责令你(场所或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改正。 改正期间,你(场所或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排查单位加盖公章) |
|||||||||||||||||||||||
|
备注 |
检查过程中,若存在以上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情况,需在后面将具体隐患情况补充清楚。 如:“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中第1条房屋设置及存储问题,若存在问题需写清具体隐患情况如:出租房设置在地下室 |
|||||||||||||||||||||||
|
排查人 |
被排查单位陪同人员 |
联系电话 |
排查时间 |
|||||||||||||||||||||
|
复查时间 |
||||||||||||||||||||||||
一式两联,一联交被检查单位,一联由检查单位存档
附件6
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情况统计明细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方式:
|
序号 |
出租房屋地址 |
所在建筑类别 |
所在层数/建筑总层数 |
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所在建筑总面积 |
出租业主 姓名 |
联系 方式 |
承租人员数量(人) |
排查 时间 |
排查人员姓名 |
存在的问题 |
整改进度 |
注:1.所在建筑类别分别填写高层建筑、多层建筑;
2.所在层数/建筑总层数,如出租房屋位于第7层、所在建筑共20层,则填写为7/20;如一栋3层建筑全部用作出租房屋的,则填写为1-3/3;
3.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所在建筑总面积,如1栋总面积8000平方米的建筑,其中出租房屋面积120平方米,则填写为120/8000;
4.排查时间按照YYYY-MM-DD的格式填写,如2017-12-10;
5.整改进度项如全部完成整改的,填写“全部完成整改”;部分完成整改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第1、3、6条已完成整改。
附件7
湖里区 “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情况明细表
填报单位: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单位基本情况 |
执法情况 |
整改情况 |
备注 |
|||
|
所在建筑基本情况 |
单位分类 |
人员住宿情况 |
排查单位及时间 |
||||||||
|
1 |
建筑名称: 建筑层数: 建筑面积: 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数: |
生产型□ 经营型□ 生产或经营的物品: |
所在层数: 住宿人数: |
排查单位: 排查人: 联系方式: 排查时间: |
劝导搬离□ 警 告□ 罚 款□ 停产停业□ 拘 留□ |
已 整 改□ 正在整改□ 拒不整改□ |
|||||
注:表格由各街道根据实际工作进行填写,每月累计更新报送。所填数据务必与每月报送的工作小结数据一致。
附件8
湖里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专项治理工作隐患排查明细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
序号 |
检查单位 |
详细地址 |
发现的火灾隐患 |
执法情况 |
|
例1 |
XX小区或XX大厦或XX出租房户主或XX店面名称等 |
湖里区XX路XX号 |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私拉电线充电等 |
开具现场检查记录;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当场整改等 |
注:表格由各街道根据实际工作进行填写,每月累计更新报送。所填数据务必与每月报送的工作小结数据一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