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507-0400-2023-00013
- 备注/文号:厦湖安办〔2023〕21号
- 发布机构:湖里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12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湖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了“1•17”一般事故整改评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简要情况
2022年1月17日17时40分许,厦门炫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游泳馆内,厦门形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健身会员黄某在游泳过程中溺入泳池,后被救生员救起,现场抢救至120到场,经120送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事故调查组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厦湖府〔2008〕61号),湖里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依法展开调查并完成事故调查报告。2022年4月8日湖里区人民政府批复了《湖里区“1•17”亡人事故调查报告》。随后,湖里区应急管理局对“1•17”亡人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湖里区安委办对“1•17”一般事故整改评估工作高度重视,以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对照事故调查报告,评估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一是指定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1•17”一般事故整改评估工作组,全面开展相关工作;二是组织事故相关单位进行自查;三是深入细致进行现场评估。整改评估工作组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深入涉事企业单位和事发地点,确保处罚内容落到实处。
三、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陈志雄。陈志雄作为厦门炫体文化体育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未经许可擅自开展高危体育项目业务,隐患排查不到位、救生员配备数量不到位、现场救生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五)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人民币柒仟叁佰零捌元(¥7308.00)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内容已于2022年6月2日执行到位。
2.钟景燕。作为厦门形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明知厦门炫体文化体育传播有限公司没有高危体育项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与其签订合同,在游泳服务上对死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督促等职能,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五)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人民币捌仟贰捌拾元(¥8280.00)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内容已于2022年6月2日执行到位。
四、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厦门炫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厦门炫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提供游泳服务的安全生产经营主体,未经许可擅自开展高危体育项目业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救生员配备数量不到位、现场救生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考《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版)关于《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实施标准,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已于2022年 12 月 14日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 1月 13日决定受理,2023年4月3日正式开庭,现本案处于行政诉讼阶段。故上述处理决定目前没有落实到位。
2.厦门形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厦门形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明知厦门炫体文化体育传播有限公司没有高危体育项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与其签订合同,在游泳服务上对死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公司作为业务发包方,没有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督促等职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考《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版)关于《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实施标准,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厦门形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拒绝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湖里区应急局于2022年12月19日向湖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3月27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现该案处于强制执行阶段。故上述处理决定目前没有落实到位。
五、相关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相关涉事企业
1.厦门炫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湖里区文旅局已于2022年1月18日向厦门炫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停业通知书》,现该公司深刻吸取教训,处于停业状态。
2.厦门形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8月15日,厦门形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房东游亿天经协商解除了店面租赁合同。2022年9月1日,厦门形毅盛健身有限公司店长于潮洋与游亿天签订店面租赁合同。2022年9月23日,厦门形毅盛健身有限公司正式承接厦门形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湖里区西三路271—102之八的场地(该场地内游泳池未取得高危证,目前处于未运营状态),并进行内部装修改造,厦门形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离场。故目前厦门形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停止营业。
(二)区文旅局
湖里区文旅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于2022年1月18日向厦门炫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停业通知书》。根据区政府批复的《厦门炫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17”亡人事故事故调查报告》的建议,区文旅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周和平的救生员证进行了(证书编号:1164003022500393)暂扣。2022年4月11日,区文旅局在收到区应急管理局《厦门市湖里区应急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厦湖)应急移【2022】02号)后,多次联系周和平,均未能联系上,故目前尚未完成对周和平的行政处罚程序。2023年4月10日,区文旅局发函至区应急局,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拟按照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炫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17”亡人事故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精神,依法继续对周和平进行行政处罚(吊销《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并处2021年度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三)区安委办
一是采取查阅相关资料、现场询问和实地检查的方式对辖区游泳场所进行了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二是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三是严把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着力纠治了安全意识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突出问题。
六、评估结论意见
“1•17”亡人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较好,整改评估工作组认为相关责任单位能够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湖里区文旅局未能及时联系上周和平,未能完成对周和平的行政处罚。下步,区文旅局应按照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炫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17”亡人事故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精神,依法完成对周和平的行政处罚。
附件:“1•17”一般事故整改评估工作组成员名单
“1•17”一般事故整改评估工作组
(湖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23年4月12日
附件
“1•17”一般事故整改评估工作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地贵(区应急管理局)
副组长:李焕春(区应急管理局)
成 员:周洪波(区应急管理局)
王安明(区应急管理局)
何 斌(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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