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12-0400-2023-00012
- 发布机构:湖里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19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发〔2021〕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2023年民营经济扶持政策兑现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及政策
(一)商事登记和税务关系均归属厦门市湖里区且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
(二)对《若干措施》(厦委发〔2021〕5号)的相关政策进行兑现。具体兑现政策包括:民营企业股权转让收益税收奖励、民营企业税后利润转增资或再投资奖励2个申报项目。
二、具体政策及申报材料
(一)《若干措施》第9条规定:对民营企业或其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额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给予适当奖励。
1.奖励标准:对民营企业或其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或个人所得税额达到500万元的,按股权转让相应缴纳的企业(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奖励对象: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取得股权转让收益并缴纳所得税的民营企业或其个人股东。
其中:民营企业年度内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不少于2000万元;民营企业个人股东,其年度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不低于500万元。上述股权转让收益,按照税法的规定予以认定,并且不包括在二级市场买卖流通股所取得的收益。
3.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投资人和出资比例佐证材料(如验资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出具《*公司基本信息》等);
(4)取得及转让股权的佐证材料: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款划转证明;
(5)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材料;
(6)申请奖励的民营企业个人股东还应出具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即同意企业代为申请并取得奖励资金的授权委托材料。如果民营企业多名股东申请此项政策,可多人合并在一份材料上签署。
4.奖励计算口径:
(1)股权转让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其年度内股权转让收益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予以确认,不超过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股权转让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年度内股权转让收益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2)股权转让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财产转让所得”或“限售股转让所得”税目的个人所得税额确认。
(二)《若干措施》第11条规定: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 转为增资或在我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 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1.奖励对象: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取得税收利润分配、并将税后收入转为增资或在我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民营企业个人投资者。
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仅指将分配所得用于增加原企业或本市其他企业的注册资金,以及用于本市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准。
2.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投资人和出资比例佐证材料(如验资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出具《*公司基本信息》等);
(4)企业分配税后利润的相关证明文件:公司决议、审计报告、利润分配划转证明;
(5)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将分配所得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证明文件:公司决议、验资报告;
(6)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材料;
(7)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经申请人员签署的同意企业代为申请并取得奖励资金的授权委托材料。如果民营企业多名股东申请此项政策,可多人合并在一份材料上签署。
三、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一)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
如无特别说明,申请材料可提供复印件,但应提供相关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
(二)申请报告的要求:应详细说明拟申请的扶持政策项目、拟申请的奖励金额及计算依据。
(三)纳税证明材料的要求(企业所得税按所属期口径,其他税种按入库期口径):
1.企业所得税:所属期为享受扶持政策年度的完整纳税申报表,以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和完税证明(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打印)。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主体适用《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还需提供季度申报表及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个人所得税:申请人员所属期为享受政策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纳税记录)。
3.其他税收:入库期为享受扶持政策自然年度内缴纳的纳税证明材料(完税证明及电子缴税回单)(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打印)。
(四)完税证明打印方法
1.入库期纳税证明
打印方法: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实名认证后,选择查询打印方式为按入库日期并设置“入库日期始为2022-1-1,入库日期止为2022-12-31”,选择显示方式(明细、汇总),点击“查询”出现预览界面后再点击打印。
2.所属期纳税证明
打印方法: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实名认证后,选择查询打印方式为按所属期日期并设置“税款所属起为2022-1-1,所属日期止为2022-12-31”(注意:入库日期起止需清除,在日期选择下方左部选择“清除”),选择显示方式(明细、汇总),点击“查询”出现预览界面后再点击打印。
四、申报流程
申请企业填报《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申请表》等,按申请企业税收属性向所属街道办事处申报,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区财政局审核后兑现政策。
五、申报时间
2023年9月 19日至2023年10月13日正常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六、受理单位
受理单位 |
科室 |
联系人 |
电话 |
地址 |
湖里街道 |
财经办 |
小蒋 |
6025733 |
湖里区南山西路551号湖里街道办事处1004室 |
殿前街道 |
财经办 |
小苏 |
5692182 |
湖里区长浩路223号殿前街道办事处610室 |
禾山街道 |
财经办 |
小褚 |
5795153 |
枋湖北二路889号禾山街道办事处1606室 |
江头街道 |
财经办 |
小傅 |
5568085 |
江头台湾街289号江头街道办事处213室 |
金山街道 |
财经办 |
小郭 |
5587503 |
湖里区云顶北路16号金山街道办事处913(金山街道办事处9楼) |
七、其他
(一)各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通知企业进行申报,做好扶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企业做好申报材料编报,确保扶持政策兑现工作顺利完成。
(二)企业同时符合本扶持政策和市、区与税收挂钩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择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企业违反规定重复、多头申报享受扶持资金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首次发生的,取消当年度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再次发生的,取消3年内所有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四)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取消5年内所有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申请表
厦门市湖里区财政局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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