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03-0400-2022-00005
- 备注/文号:厦湖工信〔2022〕32号
- 发布机构:湖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20
各相关单位:
《湖里区支持智慧交通产业园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湖里区财政局
厦门市湖里区商务局
2022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里区支持智慧交通产业园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支持湖里区智慧交通产业园发展,吸引企业入驻,尽快形成产业聚集发展效应,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园区定位
湖里区智慧交通产业园位于湖里区华泰路5-11号,占地约2.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13#-16#厂房),是由天地集团自持自营项目,同时委托下属子公司厦门天地智慧交通产业园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以租赁方式开展招商的载体。
入园企业或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运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自动控制、移动互联网等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服务交通运输的产业。一是上游提供信息采集与处理的软件、硬件设备供应商,如物联网传感器生产商;二是中游包括软件和硬件产品提供商、解决方案提供商,如智能交通指挥系统开发商;三是下游以平台运营、用户第三方服务商为主,如地图软件、网约车平台等有关行业企业。
(二)与智慧交通产业相配套的检测、科研机构;
(三)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的其他项目。
二、入园条件
(一)申请主体须为商事注册登记和税收归属湖里区且入驻园区实际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注册或市域外迁入企业。
(二)同意入驻的企业须于租赁合同签订并交付使用之日前将注册、纳税登记迁至湖里区。
(三)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四)企业按年营收(或产值)不低于2万元/平方米或年纳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低于3000元/平方米申请租赁面积。
三、支持政策
(一)租金优惠
1.2022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入园企业,享受签订日期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免租金。
2.符合入园条件企业,按照“先交后补”方式,在免租期之后,给予租金补助,每平方补助金额不超过50元,企业获得租金补助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具体如下:
当企业年度(租赁年度)营收(或产值)达2万元/平方米或纳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3000元/平方米的入园企业,给予当年度租金50%补助,单家企业租金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
当企业年度(租赁年度)营收(或产值)达4万元/平方米且同比增长不低于5%或纳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6000元/平方米的入园企业,给予当年度租金100%补助,单家企业租金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500平方米。
(二)转规奖励
对首次年产值符合纳统条件,并纳入工业企业规上统计的入园企业,在享受现行转规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一企一策
对投资强度大、市场前景好、拉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对场地租金、装修补助、经营贡献奖励另行研究决定;享受“一企一策”支持项目或企业,不再享受本方法其他条款支持。
四、审核兑现
(一)入园审核
1.意向入驻企业向园区运营主体(厦门天地智慧交通产业园有限公司)提出申请;
2.运营主体(厦门天地智慧交通产业园有限公司)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并在《湖里区天地智慧交通产业园企业入驻审批表》出具审查意见;
3.初审通过后,区工信局会同区商务局、湖里街道按本办法有关园区定位、入园条件联合会审,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相关单位联合会审,并在《湖里区天地智慧交通产业园企业入驻审批表》出具审查意见;
4.会审通过后,具备入驻条件的企业,由厦门天地智慧交通产业园有限公司与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办理入驻手续。
(二)资金兑现
本办法所需的财政奖补资金纳入区工信局部门预算,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支出;原则上每年兑现上一年度奖补。兑现程序如下:
1.区工信局向入园企业发出申报通知;
2.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由运营主体(厦门天地智慧交通产业园有限公司)统一收件,并出具初审意见,报湖里街道复审;
3.复审通过后,由区工信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区政府专题会研究审定;
4.区政府专题会通过后,由区工信局将奖补资金拨付申请单位。
五、退出机制
(一)同意入园的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4个月内未入驻园区并实际运营的,视为自动退出;
(二)企业承诺连续两个租赁年度均无法满足入驻条件的,于两年期满后解除租赁关系,在3个月内无条件办理完成退出;
(三)企业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场地用途,将办公场所转租、转借其他主体,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租赁合同,在3个月内无条件办理完成退出;
其他需约的事项由运营主体与入园企业在租赁合同一并约定。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出台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已签约入园企业,租金优惠或“一企一策”政策按照原约定执行,并入园企业享受本办法所列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复时,可择优享受但不重复。
(二)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迁出湖里区;如发生此类情况,须退回已享受政策。可就高不重复享受市、区优惠政策。
(三)本办法由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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