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10-0400-2016-00079
    • 发布机构:湖里区老龄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8-16
    厦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统一发放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08-31 15:17

    各区老龄办: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统一发放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2016815 

      

    厦门市统一发放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决定在我市建立统一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制度(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具体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厦门本市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 

      二、发放标准 

      以年龄段划分为3个档次标准: 

      (一)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100元; 

      (二)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200元; 

      (三)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1100元。 

      三、资金保障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原由市财政负担的部份作为基数下发各区。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两级财政的负担办法由各区自定。 

    四、发放办法 

    高龄津贴由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到以高龄老人姓名开户的银行账号。原则上每个季度发放一次,有条件的可按月发放。具体发放程序及办法由各区按照方便老年人的原则自行制定。 

    五、监督管理 

    (一)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每半年复审一次,复审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尤其要对领受人是否健在予以核实。 

    (二)各级、各部门须保证高龄津贴专款专用。 

    (三)高龄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和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的人数,不得瞒报或迟报去世老人情况,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从事高龄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回高龄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享受高龄津贴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拒不签署同意享受高龄津贴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高龄津贴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 

    六、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当月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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