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10-0400-2024-00008
- 备注/文号:厦湖民〔2024〕12号
- 发布机构:湖里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14
湖里区民政局 湖里区财政局关于《湖里区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6-14 15:54
厦湖民〔2024〕12号
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民政部及省、市推进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和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加大困难群众保障力度,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并参考我市其他区做法,经研究,现将《湖里区临时救助工作规范》(厦湖民规〔2022〕1号)补充通知如下:
第十七条关于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医疗支出救助修改为“低保、低收入家庭,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职能部门相关救助后,仍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85%予以救助”,经费支出渠道保持不变。
本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湖里区临时救助工作规范》保持一致。
湖里区民政局 湖里区财政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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