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10-0400-2024-00033
- 备注/文号:厦湖民〔2024〕19号
- 发布机构:湖里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07
厦湖民〔2024〕19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助餐服务机构:
为更好满足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推进长者食堂提质扩面,打造“15分钟养老生活圈”,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实施了《厦门市老年助餐补助管理办法》(厦民规〔2024〕3号),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根据市《办法》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备案管理
(一)严格申请流程。申请享受老年助餐补助或优惠政策的助餐服务站点,需符合《关于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并进行适老化改造,按照“四区、八有”规范建设。助餐服务站点需向街道提交《厦门市湖里区老年助餐服务单位备案申请表》(附件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经所在地街道同意后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并颁授长者食堂或社区助餐点牌匾,助餐服务站点应按要求悬挂于站点主要出入口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夯实硬件基础。助餐服务站点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智能终端接入市结算平台,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设备,将主要出入口、厨房、分餐台、餐厅、收费处等重要部位纳入监控范围,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并接入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助餐服务单位通过送餐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市结算平台进行订餐和结算,按照平台要求开展服务并准确登记信息。
二、补助标准和结算方式
(一)明确补助标准。对享受助餐服务的本区户籍年满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予以每人每次3元用餐补助,每天最多补助一次,且当次用餐消费金额应当不低于10元方可享受该补助。对享受助餐服务的本区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等政府保障对象老年人予以每人每天最多一次用餐补助,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12元。
(二)明确结算方式。设备补助申领需提交《厦门市湖里区老年助餐服务单位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由助餐服务单位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无误后,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核定,符合条件的予以一次性补助。用餐补助采取“免申即享”方式拨付,区民政局定期通过市结算平台进行费用结算,以平台出具的结算报表为依据,直接予以拨付补助资金,结算周期由区民政局确定。对于个别因客观条件有限难以接入市结算平台统一管理的助餐服务站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区民政局确定用餐补助的审核拨付方式。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区民政局发挥牵头作用,加强老年助餐工作的总体统筹、组织协调及督导考核;区财政局落实补助资金支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助餐服务单位的登记注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指导;街道负责属地管理,加快推进助餐服务站点建设,做好各助餐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
(二)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街道加强会商协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建立退出机制。对不按规定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除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外,可收回牌匾并停止其享受补助政策。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规定的补助政策如有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国家或上级机关对相关资金管理或补助政策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1.厦门市湖里区老年助餐服务单位备案申请表
2.厦门市湖里区老年助餐服务单位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厦门市湖里区民政局 厦门市湖里区财政局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附件1
厦门市湖里区老年助餐服务单位备案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单位类型 |
企业 个体工商户 社会组织 其他 |
场地权属 |
自建 租赁 政府或村居提供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经营范围 |
|||||
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发证机关 |
|||
食品经营 许可证 |
许可证号 |
发证机关 |
|||
申请备案 承诺声明 |
本单位已具备餐饮服务能力及相应资质,现申请参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并郑重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老年人提供高质量餐饮服务,自愿接受市、区民政部门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如有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承担所有相应后果。 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
||||
街道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民政局 意见 |
区民政局(盖章) 备案编号: 年 月 日 |
附件2
厦门市湖里区老年助餐服务单位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年 月 日
老年助餐服务单位基本信息 |
|||||||
单位名称 (盖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类型 |
企业 个体工商户 社会组织 其他 |
备案编号 |
|||||
单位地址 |
|||||||
申请补助情况 |
|||||||
补助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市级补助 |
区级及街道补助 |
合计 |
|||||
设备补助 |
用餐补助 |
(如有其他补助政策可补充) |
|||||
服务次数 |
—— |
||||||
申请金额 |
|||||||
审核拨付情况 |
|||||||
市级补助 |
区级及街道补助 |
合计 |
|||||
设备补助 |
用餐补助 |
(如有其他补助政策可补充) |
|||||
服务次数 |
—— |
||||||
审核金额 |
|||||||
街道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核拨付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由助餐服务单位向街道提出申请,本表交由审核拨付单位存档。设备补助由市财政下达给各区,由各区民政局负责审核拨付。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