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13-0300-2021-00005
- 备注/文号:厦湖人社〔2021〕3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1-15
厦湖人社〔2021〕3号
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里区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代缴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94号)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厦人社〔2019〕1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民参保,落实社保精准扶贫工作,补齐民生短板,对我区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实施缴费补助,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2021年1月起具有我区户籍,在我区社区申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年龄为46-60周岁的居民。
二、补贴标准
(一)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居民,每年缴费补助200元;
(二)对我区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的人员)中的残疾人员、贫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符合补助条件的,每年缴费补助最高300元。
以上缴费补助标准不含厦人社〔2019〕17号文明确的政府代缴部分。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我区缴费补助。
三、资金来源
补助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纳入区、街财政预算,区、街两级财政各承担50%,区级财政需承担的经费,由街道先行支付,年底财政体制结算。
四、其他事项
(一)各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尽快落实所需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的城乡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二)各街道要指导社区切实做好辖区符合条件人员的参保和补助发放工作,特别是对辖区各类贫困人员、残疾人要及时登记参保,做到应保尽保、应享受尽享受。
(三)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里区财政局
2021年1月15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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