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29-0400-2025-00017
    • 备注/文号:厦湖商务〔2025〕16号
    • 发布机构:湖里区商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31
    湖里区商务局湖里关于印发湖里区推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5-03-31 16:54

      各有关单位、企业:

      《湖里区推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商务局     厦门市湖里区财政局

                                                                                                 2025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里区推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

      第一条  培育壮大批发行业

      (一)增量发展奖励

      1.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同比上年实现正增长,且符合条件的批发业企业,按照企业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增量,每增长1亿元给予7万元奖励,单家年度封顶500万元。

      2.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实现增量250亿元及以上,且符合条件的批发业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增量的万分之四给予奖励。

      (二)综合发展奖励

      1.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达10亿元(含)以上,同比上年实现正增长且符合条件的批发业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综合发展效益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2.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达50亿元(含)以上,同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且符合条件的批发业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综合发展效益的万分之四给予奖励。

      3.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达250亿元(含)以上且符合条件的批零企业,达到当年度区级调节系数,根据不同档次目标按企业上年度综合发展效益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八给予奖励。可按企业季度完成情况给予预先拨付。(调节系数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在落实方案和申报指南中另行明确)

      (三)运营团队奖励

      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同比上年实现正增长且符合条件的批发业企业,按照企业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增量:1.增加15亿至30亿元(15亿≤增量<30亿)的,对其运营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2.增加30亿元以上(增量≥30亿)的,对其运营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金额由企业统一申请和收付。

      (四)支持供应链企业集聚发展

      鼓励在厦门自贸片区建设供应链创新示范产业园,对经认定的供应链创新示范产业园,其入园企业合并计算的当年度综合发展效益达50亿元(含)以上,按照当年度综合发展效益的万分之四给予奖励;其入园企业合并计算的当年度综合发展效益达100亿元(含)以上,按照当年度综合发展效益的万分之四点八给予奖励。(入园企业不可叠加增量发展奖励、综合发展奖励和运营团队奖励。)

      第二条  培育发展零售行业

      (一)增量发展奖励

      1.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同比上年实现正增长且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企业,按照企业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增量,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7万元奖励,单家年度封顶500万元。

      2.对年度零售发展效益同比上年实现正增长且符合条件的批发业企业(批零兼营企业),按照企业年度零售发展效益增量,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7万元奖励,单家年度封顶500万元。(不可叠加第一条(一)增量发展奖励)

      (二)综合发展奖励

      1.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达1亿元(含)以上,同比实现正增长且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的综合发展效益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2.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达3亿元(含)以上,同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且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的综合发展效益的万分之四给予奖励。

      3.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达5亿元(含)以上,同比上年增长50%(含)以上且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的综合发展效益的万分之六给予奖励。

      (三)运营团队奖励

      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同比上年实现正增长且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企业,按照企业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增量,增加5000万元以上(增量≥5000万)的,对其运营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金额由企业统一申请和收付。

      (四)拓展零售新模式

      鼓励批零企业通过网络零售渠道拓展业务,对当年度网络零售额达500万元(含)以上,同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三条  培育发展餐饮行业

      (一)增量发展奖励

      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同比实现正增长且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按照企业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增量,每增长100万元给予1.5万元奖励,单家年度封顶200万元。

      (二)综合发展奖励

      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达3000万元(含)以上,同比上年增长6%(含)以上且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的综合发展效益的千分之三给予奖励,单家年度封顶100万元。

      (三)运营团队奖励

      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同比上年实现正增长且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按照企业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增量,增加1000万元以上(增量≥1000万)的,对其运营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金额由企业统一申请和收付。

      (四)品牌发展奖励

      对首次获评金梧桐餐厅一星、二星、三星的商户,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获评黑珍珠餐厅一钻、二钻、三钻的商户,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获评米其林餐厅按照“必比登餐厅”、“指南入选餐厅”、一星、二星、三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时上榜三个榜单的,可叠加享受奖励;同榜单晋级的,给予新获评等级的差额奖励,可叠加市级同类奖励。

      (五)餐饮连锁奖励

      鼓励餐饮连锁机构对旗下各地连锁商户营业额进行统一核算,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首次超过2亿元、4亿元、6亿元,当年度实现正增长且符合条件的餐饮连锁机构,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培育发展商务居民服务业(包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一)增量发展奖励

      对年营收(1-11月)达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及以上,同比上年增速分别不低于30%、20%、10%且符合条件的商务居民服务业企业,按全年(1-11月)综合发展效益增量的千分之三给予奖励,单家年度封顶200万元。

      (二)综合发展奖励

      对年度(1-11月)综合发展效益达5000万元(含)以上,同比上年实现正增长且符合条件的商务居民服务业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1-11月)的综合发展效益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单家年度封顶100万元。

      (三)运营团队奖励

      对年营收(1-11月)同比上年实现正增长,营收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且符合条件的商务居民服务业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团队奖励。奖励金额由企业统一申请和收付。

      第五条 助力企业拓展市场

      鼓励符合条件的批零企业积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

      第六条 企业联络员补助

      为加强对企业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的培训和协调指导,鼓励政企对接,对批发、零售、餐饮、商务居民服务业、限下单位和商圈运营的企业联络员给予联络经费补助。由区财政局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分配至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可根据企业的成长性、配合度、稳定性等实际情况制定不等额度的补助标准并拨付至企业联络员,每家企业每月不超过500元,原则上每家企业同一时期不超过2名联络员。

      第七条 有关说明

      (一)名词解释

      1.综合发展效益:第一条批发业企业和第二条的零售业企业的“综合发展效益”由销售额、营业利润、工资薪酬三项指标分别按85%、10%、5%比重加总计算;第三条餐饮业的“综合发展效益”由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工资薪酬三项指标分别按85%、10%、5%比重加总计算;第四条商务居民服务业综合发展效益由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工资薪酬三项指标分别按85%、10%、5%比重加总计算。零售发展效益:第二条批发业企业的“零售发展效益”由零售额、营业利润、工资薪酬三项指标分别按85%、10%、5%比重加总计算。

      2.综合发展效益增量=当年度综合发展效益-上年度综合发展效益;零售发展效益增量=当年度零售发展效益-上年度零售发展效益。

      3.综合发展效益指标中,当年度工资薪酬为零的企业不予奖励。

      (二)本措施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经营,未被信用中国、信用厦门平台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相关单位。

      (三)本措施受可使用资金盘子规模限制。本措施与市级、区级出台的其他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企业可择高申请,或根据本措施补足差额。(措施内另有说明的除外)

      (四)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有权对本措施项下奖补资金的预算及使用进行监督。奖补对象应合法合规经营,按规定及时、准确向街道、商务、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相关数据,若奖补对象虚构事实骗取奖补资金,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有权监督部门经核查认定应退回奖补资金的,奖补对象应无条件限期全额退回。对骗取或者经有权监督部门经核查认定应退回奖补资金后拒绝退回的,取消其3年内申报奖补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有关部门保留追回相关资金的权利。

      (五)本措施由湖里区商务局负责解释。每年由区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支持供应链企业集聚发展”条款的申报指南由自贸委发布,奖补兑现申报应按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六)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至本措施施行前符合规定的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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