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29-0400-2025-00043
    • 备注/文号:厦湖商务〔2025〕53号
    • 发布机构:湖里区商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25
    湖里区商务局湖里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湖里区推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时间:2025-09-25 14:47

      各有关单位、企业:

      《湖里区推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商务局     厦门市湖里区财政局

      2025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里区推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

      第一条  培育壮大批发行业

      (一)增量发展奖励

      1.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同比上年实现正增长,且符合条件的批发业企业,按照企业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增量,每增长1亿元给予7万元奖励,单家年度封顶500万元。

      2.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实现增量250亿元及以上,且符合条件的批发业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增量的0.4‰给予奖励。

      (二)综合发展奖励

      1.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达10亿元(含)以上,同比上年实现正增长且符合条件的批发业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综合发展效益的0.2‰给予奖励。

      2.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达50亿元(含)以上,同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且符合条件的批发业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综合发展效益的0.4‰给予奖励。

      3.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达250亿元(含)以上且符合条件的批零企业,达到当年度区级调节系数,根据不同档次目标按企业上年度综合发展效益的0.2‰-0.8‰给予奖励。可按企业季度完成情况给予预先拨付。(调节系数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在落实方案和申报指南中另行明确)

      (三)支持供应链企业集聚发展

      1.鼓励在厦门自贸片区建设供应链创新示范产业园,对经认定的供应链创新示范产业园,其入园企业合并计算的当年度综合发展效益达50亿元(含)以上,按照当年度综合发展效益的0.4‰给予奖励;其入园企业合并计算的当年度综合发展效益达100亿元(含)以上,按照当年度综合发展效益的0.48‰给予奖励。(入园企业不可叠加增量发展奖励、综合发展奖励。)

      2.对入驻销售额亿元以上企业超3家,合计销售额超100亿元且增速达10%及以上的批零企业集聚区,按照集聚区符合条件批零企业上年度综合发展效益的0.6‰给予综合发展奖励;同时,按当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增量每增长1亿元给予7万元增量发展奖励,单个集聚区年度增量发展奖励合计封顶2000万元。(单家主体超百亿同等符合条件的参照执行;不可叠加申请本政策中的增量发展奖励、综合发展奖励。 

      第二条  培育发展零售行业

      (一)增量发展奖励

      1.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同比上年实现正增长且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企业,按照企业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增量,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7万元奖励,单家年度封顶500万元。

      2.对年度零售发展效益同比上年实现正增长且符合条件的批发业企业(批零兼营企业),按照企业年度零售发展效益增量,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7万元奖励,单家年度封顶500万元。(不可叠加第一条一)增量发展奖励

      3.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实现增量20亿元及以上,且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企业,按照企业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增量,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家年度封顶2000万元。

      (二)综合发展奖励

      1.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达1亿元(含)以上,同比实现正增长且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的综合发展效益的0.2‰给予奖励。

      2.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达3亿元(含)以上,同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且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的综合发展效益的0.4‰给予奖励。

      3.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达5亿元(含)以上,同比上年增长50%(含)以上且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的综合发展效益的0.6‰给予奖励。

      (三)拓展零售新模式

      鼓励批零企业通过网络零售渠道拓展业务,对当年度网络零售额达500万元(含)以上,同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三条  培育发展餐饮行业

      (一)增量发展奖励

      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同比实现正增长且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按照企业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增量,每增长100万元给予1.5万元奖励,单家年度封顶200万元。

      (二)综合发展奖励

      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达3000万元(含)以上,同比上年增长6%(含)以上且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的综合发展效益的3‰给予奖励,单家年度封顶100万元。

      (三)品牌发展奖励

      对首次获评金梧桐餐厅一星、二星、三星的商户,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获评黑珍珠餐厅一钻、二钻、三钻的商户,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获评米其林餐厅按照“必比登餐厅”、“指南入选餐厅”、一星、二星、三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时上榜三个榜单的,可叠加享受奖励;同榜单晋级的,给予新获评等级的差额奖励,可叠加市级同类奖励。

      (四)餐饮连锁奖励

      鼓励餐饮连锁机构对旗下各地连锁商户营业额进行统一核算,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首次超过2亿元、4亿元、6亿元,当年度实现正增长且符合条件的餐饮连锁机构,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培育发展商务居民服务业

      (一)增量发展奖励

      1.对年营收达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及以上,同比上年增速分别不低于30%、20%、10%且符合条件的商务居民服务业企业,分别按全年综合发展效益增量的5‰、1%、2%给予奖励,单家年度封顶400万元。

      2.对年营收达5亿元及以上,同比上年增速不低于10%且符合条件的商务居民服务业企业,按全年综合发展效益增量的2%给予奖励,单家年度封顶800万元。

      3.对年营收达10亿元及以上,同比上年增速不低于10%且符合条件的商务居民服务业企业,按全年综合发展效益增量的2%给予奖励,单家年度封顶2000万元。

      (二)综合发展奖励

      1.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达1000 万元(含)以上,同比上年实现正增长且符合条件的商务居民服务业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的综合发展效益的0.5‰给予奖励,单家年度封顶100万元。

      2.对年度综合发展效益达5000万元(含)以上,同比上年实现正增长且符合条件的商务居民服务业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的综合发展效益的1‰给予奖励,单家年度封顶100万元。

      第五条 助力企业拓展市场

      鼓励符合条件的批零企业积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单家企业年度封顶1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联络员补助

      为加强对企业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的培训和协调指导,鼓励政企对接,对批发、零售、餐饮、商务居民服务业、限下单位和商圈运营的企业联络员给予联络经费补助。由区财政局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分配至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可根据企业的成长性、配合度、稳定性等实际情况制定不等额度的补助标准并拨付至企业联络员,每家企业每月不超过500元,原则上每家企业同一时期不超过2名联络员。

      第七条 促进东西协作消费帮扶

      鼓励闽宁镇消费帮扶产品供销商优化物流渠道,促进供应链降本提质,优化产品价格,提高竞争力。对符合条件的闽宁镇消费帮扶企业及产品,给予相关产品物流费用补贴,其中生鲜类产品按冷链物流费用的70%给予补贴,其它产品按物流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年度封顶20万元。

      第八条 有关说明

      (一)名词解释

      1.综合发展效益:第一条批发业企业和第二条的零售业企业的“综合发展效益”由销售额、营业利润、工资薪酬三项指标分别按85%、10%、5%比重加总计算;第三条餐饮业的“综合发展效益”由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工资薪酬三项指标分别按85%、10%、5%比重加总计算;第四条商务居民服务业综合发展效益由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工资薪酬三项指标分别按85%、10%、5%比重加总计算。零售发展效益:第二条批发业企业的“零售发展效益”由零售额、营业利润、工资薪酬三项指标分别按85%、10%、5%比重加总计算。

      2.综合发展效益增量=当年度综合发展效益-上年度综合发展效益;零售发展效益增量=当年度零售发展效益-上年度零售发展效益。

      3.综合发展效益指标中,当年度工资薪酬为零的企业不予奖励。

      4.批零企业集聚区:有3家及以上销售额超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入驻,物业归属同一产权方或管理方的集中连片区域,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视为同一产权方或管理方。集聚区入驻企业指注册或办公地址在集聚区的企业或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二)商务居民服务业全年(年度)为1-11月。

      (三)本措施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经营,未被信用中国、信用厦门平台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相关单位。

      (四)本措施受可使用资金盘子规模限制。本措施与市级、区级出台的其他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企业可择高申请,或根据本措施补足差额。(措施内另有说明的除外)

      (五)鼓励零售、餐饮企业将扶持奖励资金投入消费券活动,我区同步配套相应促消费资金,共同提振消费。

      (六)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新设立企业或累计增量已超过上一年全年基数的企业,可按季度预拨相关增量奖励、综合发展奖励。

      (七)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有权对本措施项下奖补资金的预算及使用进行监督。奖补对象应合法合规经营,按规定及时、准确向街道、商务、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相关数据,若奖补对象虚构事实骗取奖补资金,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有权监督部门经核查认定应退回奖补资金的,奖补对象应无条件限期全额退回。对骗取或者经有权监督部门经核查认定应退回奖补资金后拒绝退回的,取消其3年内申报奖补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有关部门保留追回相关资金的权利。

      (八)本措施由湖里区商务局负责解释。每年由区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第一条(四)支持供应链企业集聚发展 1.鼓励在厦门自贸片区建设供应链创新示范产业园”条款由自贸委负责解释并发布申报指南。奖补兑现申报应按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九)对湖里区商贸服务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可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企业员工子女在湖里区属学校就读。

      (十)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湖里区推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湖商务〔2025〕16号)同步废止。2025年1月1日起至本措施施行前符合规定的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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