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35-0400-2021-00041
- 备注/文号:厦湖统〔2021〕34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湖里区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11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预计今年9月上旬对我省开展统计督察。根据省统计局通知精神,为做好统计督察前期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直各部门统计督察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等情况。
(二)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
(三)执行国家统计规则,遵守国家统计政令,遵守统计职业道德,执行统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各项统计工作部署,参与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
(四)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
二、加强和规范统计工作的相关事项
(一)指定统计督察联络工作负责人和联络人(已报送)。
(二)建立本部门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已报送)。
(三)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相关统计数据的审核和管理。
(四)归纳整理2017年以来本部门统计工作的有关通知、会议记录纪要等材料:
1.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年来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各项决策部署。
2.组织学习《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统计局编印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要文件选编》。
3.开展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情况。
(五)清理纠正2017年以来不符合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
1.将统计机构作为招商引资、经济增长、完成地方某些指标总额、增速、位次目标等的责任单位(包含第一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协调单位等),以及为各项评比表彰、资格认定提供个体统计资料等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
2.未经审批或者未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等不符合《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的统计调查项目。
3.违规提供或者泄露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情况。
(六)组织学习《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知识读本》。
(七)梳理统计数据质量情况,形成数据自查报告,并起草2017年以来部门统计工作情况报告。
(八)整理归档2017年以来收发文目录和材料。
(九)对标对表《规定》,规范统计工作,完善相关材料。
相关工作准备情况请于8月13日(周五)下午下班前通过OA反馈至区统计局。
联系人:连旭晖 电话:18259206163
厦门市湖里区统计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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