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23-0400-2017-00149
    • 备注/文号:厦湖卫计〔2017〕91号
    • 发布机构: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12-08
    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湖里区二次供水单位依法执业信用承诺制度实施意见》《湖里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信用承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12-08 10:14

      区属各卫生计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湖里区二次供水单位依法执业信用承诺制度实施意见》 《湖里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信用承诺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2月8日       

       

                                              湖里区二次供水单位依法执业信用承诺制度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区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我区推行二次供水单位依法执业信用承诺制度(以下简称“信用承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信用承诺制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规定: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登记信用承诺制,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 加快办理进度。”

      二、信用承诺制的目的和原则

      推行信用承诺制,是指在办理二次供水单位主体许可申请、延续、变更时,申请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要求,向社会作出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的公开承诺,其信用承诺纳入二次供水单位设置主体信用记录,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将申请人的信用承诺信息随同二次供水单位登记信息一并向社会予以公示的一种模式。

      (一)实施目的

      建立信用承诺制,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 促进市场准入便利化,加强事中事后信用管理的新举措。通过实施信用承诺制,落实信用承诺,强化二次供水单位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依法执业、诚信服务,营造优良的营商信用环境,维护正常的营商服务市场秩序;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用信息公示,强化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管理和风险防控,使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

      (二)基本原则

      信用承诺制应当遵循便捷高效、流程优化、规范有序。信息共享的原则,除直接涉及公共卫生安全、隐私保护外在二次供水单位许可申请、延续、变更时,逐步开展实施信用承诺制。

      三、信用承诺制的管辖和适用对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在本机关办理登记事项的二次供水单位信用承诺制工作。信用承诺制的适用对象是在我区管辖区域内的二次供水单位。

      四、信用承诺制的内容

      许可申请、延续、变更时由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按照有关要求, 分别向许可申请、延续、变更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出具下列信用承诺。

      (一)对执业登记事项的承诺

      申请人在许可申请、延续、变更时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申请人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 对不齐备的申请材料, 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

      (二)对依法执业的承诺

      申请人在许可申请、延续、变更时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违法失信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信用约束和惩戒,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自愿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

      五、信用承诺制的实施程序

      (一)告知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延续、变更等申请方式,登记机关通过办事窗口或行政许可信息系统自动一次性告知实施承诺制的条件和要求,并向申请人发放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选择通过互联网登记系统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申请的,由系统自动提醒申请人需要承诺的事项,申请人可选择打印承诺书格式,在线上或线下进行填写。

      (二)承诺

      申请人仔细阅读承诺内容,了解承诺的具体内容和应履行的法定责任义务,在达到符合许可申请、延续、变更的条件和要求后作出承诺,并同意承诺信息向社会公示,自愿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存档

      《二次供水单位依法执业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随同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由登记机关一并归档管理;一份由二次供水单位留存。

      (四)公示

      信用承诺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信用承诺制的应用

      二次供水单位出具信用承诺后,相应周期内未发生与承诺内容不符以及未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行为的,延续时无需再次出具信用承诺书。

      各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二次供水单位依法执业的信用记录,在投诉举报、随机抽查、专项治理等工作中,若发现二次供水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应当记录不良信用行为,作为对二次供水单位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不良信用行为的二次供水单位,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给予一定程度的行业禁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申请人在许可申请、延续、变更时,在明知违反承诺后果的前提下,通过虚假承诺骗取许可准入的,视为以欺骗手段取得审批、许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许可申请、延续、变更中制作或参与制作相关虚假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及相关人员,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二次供水单位依法执业信用承诺工作,建立信用承诺工作管理责任机制,明确工作职责,构建工作网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信用承诺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加强宣传引导

      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引导二次供水单位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增强二次供水单位主体的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信用环境 。

      (三)推行社会共治

      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通过二次供水单位信用信息社会公示,监督检查二次供水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进展情况,强化行业组织自我约束和管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执业行为,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 有效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的监管合力。

      

                                                    湖里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信用承诺制度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区医疗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的医疗服务信用环境,根据国家、省、市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我区推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信用承诺制度(以下简称“信用承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信用承诺制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规定:“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登记信用承诺制,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规定:“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 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信用承诺制的目的和原则

      推行信用承诺制,是指在办理各类医疗机构主体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校验及有效期延续时,申请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审批、登记、校验的规范性要求,向社会作出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的公开承诺,其信用承诺纳入医疗机构设置主体信用记录,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将申请人的信用承诺信息随同医疗机构登记信息一并向社会予以公示的一种执业登记模式。

      (一)实施目的

      建立信用承诺制,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市场准入便利化,加强事中事后信用管理的新举措。通过实施信用承诺制,落实信用承诺,强化医疗机构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依法执业、诚信服务,营造优良的医疗信用环境,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用信息公示,强化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管理和风险防控,使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

      (二)基本原则

      信用承诺制应当遵循便捷高效、流程优化、规范有序。信息共享的原则,除直接涉及公共卫生安全、隐私保护外在各类医疗机构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校验中,逐步开展实施信用承诺制。

      三、信用承诺制的管辖和适用对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在本机关办理登记事项的医疗机构信用承诺制工作。信用承诺制的适用对象是在我区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四、信用承诺制的内容

      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校验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向申请审批、登记、校验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出具下列信用承诺。

      (一)对执业登记事项的承诺

      申请人在申请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校验时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申请人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 对不齐备的申请材料, 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

      (二)对依法执业的承诺

      申请人在申请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校验时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违法失信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信用约束和惩戒,自觉接受政府、 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自愿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

      五、信用承诺制的实施程序

      (一)告知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校验申请方式, 登记机关通过办事窗口或行政许可信息系统自动一次性告知实施承诺制的条件和要求, 并向申请人发放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选择通过互联网登记系统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申请执业登记的,由系统自动提醒申请人需要承诺的事项,申请人可选择打印承诺书格式, 在线上或线下进行填写。

      (二)承诺

      申请人仔细阅读承诺内容,了解承诺的具体内容和应履行的法定责任义务,在达到符合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校验的条件和要求后作出承诺,并同意承诺信息向社会公示,自愿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存档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随同申请人提交的执业登记材料,由登记机关一并归档管理;一份由医疗机构留存。

      (四)公示

      信用承诺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信用承诺制的应用

      医疗机构出具信用承诺后,校验周期内未发生与承诺内容不符以及未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行为的,校验时无需再次出具信用承诺书。

      各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信用记录,在投诉举报、随机抽查、专项治理等工作中,若发现医疗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应当记录不良信用行为,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等挂钩,作为对医疗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不良信用行为的医疗机构,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给予一定程度的行业禁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申请人在申请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校验时,在明知违反承诺后果的前提下,通过虚假承诺骗取许可准入的,视为以欺骗手段取得审批、许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校验申请中制作或参与制作相关虚假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及相关人员,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信用承诺工作,建立信用承诺工作管理责任机制,明确工作职责,构建工作网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信用承诺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 加强宣传引导

      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引导医疗机构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 增强医疗机构主体的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医疗服务市场信用环境 。

      (三) 推行社会共治

      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通过医疗机构信用信息社会公示,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履行法定义务的进展情况,强化行业组织自我约束和管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执业行为,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 有效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的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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