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00-0305-2017-00046
    • 备注/文号:厦湖府办〔2017〕114号
    • 发布机构: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9-04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湖里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9-04 00:00

      厦湖府办〔2017〕114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湖里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湖里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省、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会议精神和《厦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结合我区高层建筑工作实际,决定自即日起至年底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孟建柱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通过综合治理,进一步摸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力争实现高层建筑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每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治理时间

      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三、治理重点及措施

      (一)保温材料。对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10层以上住宅或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及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要于9月10日前完成排查,建立隐患建筑的台帐。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各街道办、相关部门要组织制定改造计划,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抓紧组织实施。对外墙保温和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局部封堵不严、破损开裂、脱落,裸露的高层建筑,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修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尚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要积极组织业主筹集资金。改造前要加强管控,预防火灾引燃外墙保温材料。业委会、物业要在建筑外墙醒目位置设立标识,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并加强巡查检查,禁止在建筑周边地带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安装空调、广告牌等外挂构件时明火作业;外墙上现有广告牌、灯箱等易产生高温发热的设备元件,要尽快组织拆除,电线老化的,要尽快组织清理,避免碰撞短路引发火灾。

      (二)救援场地。重点整治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电力设施、绿化景观、户外广告设施和占用消防救援场地等问题。要逐一划定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场地区域,设立明显标志,禁止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对消防救援场地区域的立体空间内有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电力设施、绿化景观、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在建筑救援面设立的户外广告设施,要一律予以改造、拆除。

      (三)建筑防火。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瘫痪或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设置不符合要求、堆放杂物或防火封堵、分隔不到位等问题。对缺失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增补;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整改修复,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确保完好有效;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对1998年之前的未设置火灾自动喷淋、报警系统的老旧高层住宅建筑,要推动在建筑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在居民家庭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结合老旧高层住宅改造工程推动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和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要进一步健全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逐步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高层建筑联入系统,24小时监控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况。

      (四)建筑电气、燃气。重点整治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要求,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等问题。供电企业和燃气经营企业要对高层建筑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整改电气、燃气问题。高层建筑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建筑管理。重点整治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燃气进行定期检测、维护,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按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或组建的微型消防站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等问题。要探索建立高层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或“楼长”制度,真正做到每栋高层建筑都有人抓、有人管。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作用,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始终保持完好状态。要健全完善城市基层治理机制,落实街道、社区管理责任,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纳入基层网格常态化巡查检查。要明确并落实高层建筑物业管理企业的主体责任,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检查消除隐患、宣传教育培训、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期火灾“四个能力”。

      四、工作步骤

      综合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即日起至9月10日)。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社区)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各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逐个区域、逐栋建筑开展排查。重点对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落实到位。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详细登记,建立台账,督促整改。

      (二)重点整治阶段(9月11日至12月20日)。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对整改难度不大的火灾隐患,督促尽快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和业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31日)。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认真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健全高层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

      五、责任分工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区政府成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各街道办和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湖里消防大队),承担综合治理的日常督导和情况通报工作。办公室工作由区建设局施天来、湖里消防大队陈应周负责,办公室人员由湖里消防大队和区建设局抽调人员组成。

      (一)各街道办(社区)主要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高层建筑安全综治治理工作,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和社区安全常态化巡查检查。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全面清理消防车通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的私家车,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闽政办〔2014〕68号)规定的职能分工,按照下列职责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湖里消防大队承担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分析研判、督导检查、情况通报、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指导高层建筑建立微型消防站。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情况,应当及时书面向区政府报告。

      区建设局负责高层建筑施工工地(含建筑外墙改造工程)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管理区域内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微型消防站建设、楼长制度建设)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区市政园林局(燃管中心)负责协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开展高层建筑燃气管道、设施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整治区管城市园林绿地内因城市绿化景观工程导致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问题。

      区行政执法局依法清理影响高层建筑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指设置在建筑之间影响消防车通行或设置在建筑外墙封闭门窗影响灭火逃生以及设置在消防救援场地内及周边影响消防云梯车作业的户外广告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依法查处高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未在划定车位内按标示停放的行为;依法查处高层建筑中的违法建设以及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等问题。

      湖里交警大队负责牵头排查整治规划设置在高层建筑周边影响建筑灭火救援的停车泊位。

      电力部门负责排查整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供电企业产权的建筑供配电设施;依法检查用户产权重要负荷的配电设施、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及设备运行状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通知产权人限期整改并报区政府。

      经信、卫计、教育、民政、商务、文体、安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三)高层建筑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要按照《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燃气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疏散演练等工作。要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逐栋明确“楼长”,落实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职责。要逐一划定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场地区域,设立明显标志,禁止停放车辆、堆放杂物。要按规定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与公安消防队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队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高层建筑要按照《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督查。各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要将综合治理工作纳入下半年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各项综治治理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区政府将不定期组织督查、检查,并将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二)联动协作,强力推进。各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查处、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综合治理过程中,要实施铁腕整治,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特别是针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问题要立即逐级上报、挂牌督办,要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三)及时总结,落实责任。综合治理过程中,各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单位分管领导和工作联系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强化信息报送。各街道办、各有关部门于9月7日前将分管领导及联系人名单报送至区消防联系办。9月起,每月18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20日前上报综合治理工作总结。(联系人:林启民,电话:6035896,邮箱:hxlf119@126.com)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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