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01-0200-2019-00020
    • 备注/文号:厦湖府办〔2019〕47号
    • 发布机构: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0-21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投资顾问聘请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0-21 09:47

      厦湖府办〔2019〕47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投资顾问聘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湖里区投资顾问聘请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1日

      湖里区投资顾问聘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湖里区经济发展,鼓励境内外友好人士积极参与湖里区投资促进工作,参照《厦门市投资顾问聘请管理办法》(厦招商〔2019〕2号),结合湖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商办)负责区投资顾问资格的评审,区商务局负责区投资顾问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顾问,系指境内外具有社会影响力、行业号召力的专业人士。包括世界500强企业、中央大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中国民企前1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或瞪羚企业、知名投资机构、知名中介服务机构、本地龙头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职业经理人;海内外知名行业专家、华人华侨、外籍人士等。

      第四条  区投资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在相关领域和产业有较大影响力; 

      (三)具有主动参与湖里区招商引资的热情和积极性,有较强的境内外社会活动能力、广泛的产业信息渠道和境内外客户资源; 

      (四)对湖里区经济发展、对外交往有过重大贡献。 

      第五条  区投资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每年参加一次区委、区政府组织的投资顾问交流会,了解湖里区城市规划、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对湖里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介绍和组织高层次客商团组来湖里区考察交流;

      (三)向湖里区推荐投资项目、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推动引荐项目投资方与湖里区对接洽谈;

      (四)协助湖里区开展境内外投资促进工作,协助湖里区在投资顾问所在国家、地区和城市开展招商活动;

      (五)向海内外客商宣传湖里区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投资环境、投资政策等,推介湖里区招商项目;

      (六)受托开展其他招商工作。

      第六条 区投资顾问的主要权利 

      (一)受聘后由区委、区政府颁发投资顾问聘书; 

      (二)应邀来湖里区考察,往返厦门的交通(国内段)及在厦发生的住宿、接待费用,由湖里区提供。

      (三)引荐市域外的投资者来湖里区投资并最终促成项目落户,符合市、区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可按规定享受奖励。

      第七条  区投资顾问聘请程序

      区直各部门、各街道负责区投资顾问侯选人的推荐工作,区商务局负责侯选人初审,并征求区委台港澳办、区外办、湖里公安分局等部门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报送区招商办评审,区招商办将评审意见报请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颁发投资顾问聘书。

      第八条 聘期与解聘 

      区投资顾问实行聘任制,每任聘期两年,聘期期满后,可予以续聘;但因区投资顾问自主要求不予续聘或其他客观原因不宜续聘的,不再续聘。 

      因区投资顾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触犯中国或国籍国、居住国相应法律的; 

      (二)有损害国家或厦门市及湖里区利益和声誉行为的; 

      (三)以湖里区投资顾问名义从事与其顾问职责无关活动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九条 区投资顾问管理部门职责

      (一)定期邀请区投资顾问前来考察,参与湖里区举办的重大经贸活动等; 

      (二)整理、汇总区投资顾问对湖里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供的信息; 

      (三)组织、协助区投资顾问开展专项调研; 

      (四)建立、管理区投资顾问个人档案、工作资料; 

      (五)对接推荐投资项目、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

      (六)负责日常联络、协调、费用申报、报销等保障性工作。 

      第十条  经费 

      区投资顾问应邀来湖里区期间,对其本人往返厦门的交通(国内段)及在厦的住宿等接待费用由湖里区提供,相关公务接待费用标准按厦门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区商务局审核后,从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一条 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因工作需要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聘请投资顾问。区直各部门、各街道聘请的投资顾问须报区招商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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