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01-0200-2022-00007
    • 备注/文号:厦湖府办〔2022〕20号
    • 发布机构: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28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流程优化(提速)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4-28 15:34

      厦湖府办〔2022〕20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流程优化(提速)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湖里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流程优化(提速)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里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流程优化(提速)实施办法

      为推进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工作再提速,经对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职责分工

      (一)建设单位(业主单位):一是根据厦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预结算项目审核资料报送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二是对代建单位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三是参与项目审核存在问题的商议。

      (二)代建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业主单位)订立的委托合同履行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的职责。

      (三)区财政审核中心:一是依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和厦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二是牵头召集参建各方对项目审核存在问题进行商议。三是依法出具审核结论。

      二、优化审核流程

      (一)工程预算审核容缺受理,开展“并联式联审”

      常规流程:区发改局批复项目概算→区财政审核中心进行预算(控制价)审核→工程施工招标

      优化流程:完成施工图→建设单位(业主单位)预算编制与区财政审核中心预算编审同步进行→区发改局批复项目概算→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控制价→工程施工招标

      具体实施方案: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在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委托编标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同时,区财政审核中心同步委托第三方辅助审核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提前介入项目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就其中可能存在问题进行会商,形成共识。预算基本完成后,区财政审核中心正式受理项目控制价审核,若报审资料齐全,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控制价审核结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预计可提速10-15天);若报审资料不齐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业主单位)10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逾期未补齐的,予以退件处理。

      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自行审核或委托第三方辅助审核机构审核项目工程量,区财政审核中心仅对综合单价、费用计取等进行审核,若报审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出具控制价审核结论(预计可提速5-10天);若报审资料不齐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业主单位)10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逾期未补齐的,予以退件处理。

      (二)工程结算审核建立争议“联核联议”协调机制

      常规流程:参建各方对结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争议→区财政审核中心反馈给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核实→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提请分管区领导就问题争议内容进行协调→区财政审核中心根据区领导会议协调结果予以执行。

      优化流程:参建各方对结算审核中存在问题争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将问题争议反馈给区财政审核中心→区财政审核中心牵头召集参建各方召开项目协调会就反馈问题进行会商→会商各方根据会商意见予以执行(协调工作小组无法解决的,提请项目分管区领导协调处理)。

      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各项目结算审核问题协调工作小组,成员由区财政审核中心、区建设局、各有关参建单位组成,工作小组按照“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共同核实、商议审核中的疑难问题。协调工作小组无法解决的,提请项目分管区领导协调处理,及时推动问题解决。

      (三)减少审核环节,二类费用不再受理审核

      参照市财政审核中心做法,区财政审核中心不再受理工程二类费用(即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审核事项。

      三、完善配套机制

      (一)建立专管员工作机制。按片区指定专人专管,提前介入工程建设项目,做到全程对接,及时协调处理疑难问题,确保高效、高质量完成项目审核工作。

      (二)加强审核业务培训。区财政审核中心通过开展审核业务集中培训、主动服务各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开展业务交流,提高各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

      (三)明确经费支付主体。由区财政审核中心委托第三方辅助审核机构协助审核,协审费用纳入区财政审核中心部门预算,由区财政审核中心支付;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委托第三方辅助审核机构审核项目工程量,审核费用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支付,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四)完善第三方辅助审核机构库。尽快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更新工程第三方辅助审核机构库。同时,要加强对第三方辅助审核机构的监管力度,完善项目“后评估”制度。项目审核完成后,由区财政审核中心对第三方辅助审核机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确保项目审核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五)加强向上沟通协调力度。区财政审核中心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审核效率,缩短审核时限。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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