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01-0400-2020-00035
- 备注/文号:厦湖府办〔2020〕1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4-15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0-04-17 11:12
厦湖府办〔2020〕15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为提高行政应诉案件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湖里区区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厦湖委办〔2019〕13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当事人不服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案件,在法院受理后,由区司法局负责办理应诉事宜。
二、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区司法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请区政府负责人决定是否出庭;不能出庭的,应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
三、区司法局组织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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