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905-0400-2024-00001
- 备注/文号:湖金街政〔2024〕19号
- 发布机构:金山街道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25
湖金街政〔2024〕19号
关于印发金山街道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部门、各社区、各相关单位:
《金山街道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
2024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金山街道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街道抗震救灾指挥组
2.2 街道抗震救灾现场指挥小组
2.3社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地震事件的分类
3.1 地震灾害事件的等级
3.2 其他地震事件分类
4. 灾害预警与灾情报告
4.1 地震预警
4.2 灾情报告
5. 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5.1 分级响应规定
5.2 分级响应管理
5.3 应急响应结束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房屋修缮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7.3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4宣传、培训和演练
7.5 安全保障
8. 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应急响应
8.1 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
8.2 应急响应
9.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9.1 临震应急
9.2 强有感地震应急
9.3 海域地震应急
9.4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10. 附则
10.1 责任与奖励
10.2 预案管理
10.3 以上以下的含义
10.4 预案修订
10.5 预案解释
10.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湖里区地震应急预案》、《金山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金山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境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周边地区波及我区的地震灾害事件及其他地震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部署全区范围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组即为本街道抗震救灾指挥组(以下简称街道指挥组),负责落实区指挥部指令,统一指挥、协调本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3)坚持预防为主。引导和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把抗震救灾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狠抓落实。
(4)坚持密切配合。街道指挥组承担指挥实施处置本街行政区域内抗震救灾工作职责。发挥街直各部门、驻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抗震救灾体系。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街道抗震救灾指挥组
街道抗震救灾指挥组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辖区抗震救灾工作,并完成区指挥部下达的各项任务。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第一指挥长,安监站分管领导担任为第二指挥长,其他街道“两委”成员为副指挥长。
成员由街道五办相关人员及辖区各社区居委会、金山派出所、五通派出所、金山城管中队、金山交警中队、金山司法所、禾山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山中队、金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组设办公室挂靠安监站,负责街道防震减灾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安监站站长兼任。
2.1.1街道抗震救灾指挥组功能小组
街道抗震救灾指挥组设置7个功能小组:
(1)综合协调组。街道指挥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主要协调组织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制定辖区抗震救灾措施,并负责抓好落实;负责领导工作指令的上传下达和重要文件起草、审核;开展事故灾害的预警和灾情统计、核查、评估工作;统一信息汇总与报送,做好文件传输、归档、保密工作;统筹协调、调度联系各组工作;沟通协调各类救援力量及物资装备参与救援,做好与事发地基层组织和单位工作衔接;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募集、接收、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市、区下拨及街道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2)抢险救援组。街道综治办、城管办牵头,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主要负责地震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和开展地震灾害调查。指导各类救援力量落实救援指令,形成救援合力;对遇险受困人员开展营救、转移、疏散,抢救重要物资;指导各救援力量做好自身防护保障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救援进展情况等;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配合协助交通、通信、市政、电力等部门抢修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
(3)后勤保障与善后安置组。由街道党政办牵头,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主要负责街道现场指挥部开设及现场会务相关保障工作;为抢险救援使用的设备物资提供支持保障,组织协调抢险救援所需交通运输工具;做好现场救援人员后勤保障;协调调运和接收救灾物资,妥善安置受灾害事故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工作,征用物资补偿等工作。
(4)秩序稳控组。街道综治办、城管办牵头,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主要负责组织现场警戒,做好灾害事故现场、受灾群众安置点以及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治安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畅通运输线路,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优先通行;配合交通管制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5)医疗卫生组。街道社建办牵头,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联系市、区医疗急救中心开展院前急救、医疗后送,跟踪掌握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情况;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组织落实健康教育宣传、防疫技术指导、传染病风险评估、饮用水卫生监督等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协调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为有心理健康指导需求的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
(6)宣传与舆情处置组。街道党政办牵头,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主要负责舆情引导工作,收集、整理、上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先进典型事迹等工作。
(7)灾后重建组 街道经服办、社建办牵头,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接区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及其家庭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做好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做好街道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安排、分配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2.2 街道抗震救灾现场指挥小组
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街道指挥组可派出若干个现场指挥小组到灾情严重社区,加强该社区抗震救灾指挥组的领导、指挥和协调,必要时可对紧急突发事件进行临机处置。各社区抗震救灾指挥组应按照街道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街道抗震救灾现场指挥小组指挥长由挂点社区的街道“两委”成员担任。
2.3社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社区应成立基层组织抗震指挥机构及其功能小组,组织制定、实施本社区地震应急预案,负责本社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救援队伍建设等工作。地震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街道指挥组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3. 地震事件的分类
地震事件分为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
3.1 地震灾害事件的等级
依据我国相关等级划分原则,参照市、区地震应急预案有关标准,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表1)。
表1:地震灾害等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等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 |
|
人员死亡 (含失踪) |
经济损失占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例 |
震 级 |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上 |
1%以上 |
6.5级以上 |
重大地震灾害 |
50-299人 |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
6.0级以上-6.5级以下 |
较大地震灾害 |
10-49人 |
造成较重经济损失 |
5.0级以上-6.0级以下 |
一般地震灾害 |
10人以下 |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
4.0级以上-5.0级以下 |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我区行政区域及其近海海域发生6.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50至299人,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区行政区域及其近海海域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至49人,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区行政区域及其近海海域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我区行政区域及其近海海域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其他地震事件分类
包括临震事件、强有感地震事件、海域地震事件、毗邻地震事件和地震谣传事件。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3.2.1 临震事件
临震事件,是指当省、市人民政府发布本行政区域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的事件。
3.2.2 强有感地震事件
强有感地震事件,是指我区行政区域发生小于4.0级的地震,或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我区,使公众强烈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明显财产损失,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
3.2.3 海域地震事件
海域地震事件,是指本区海域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海域设施、船舶等破坏或影响陆地的地震事件。
3.2.4 毗邻地震事件
毗邻地震事件,是指毗邻地区发生地震,使我区社会生活受到影响的事件。
3.2.5 地震谣传事件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我区社会中出现地震谣言、传言,对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
4. 灾害预警与灾情报告
4.1 地震预警
根据区政府和市地震局的统一部署,区应急局牵头在全区进一步健全完善地震预警系统。
当我区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周边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区抗震办迅速转发省、市地震局发布的地震预警信息。街道、社区抗震指挥机构利用现在的通信设备及时接收与转发地震预警信息。
4.2 灾情报告
地震发生后,街道、社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地震灾情,报告内容为: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程序:
(1)街道指挥组迅速调查了解辖区灾情,向区指挥部报告灾情,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侨胞或外籍人士,街道指挥组迅速核实上报区政府及区直各有关主管部门。
5.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管理
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破坏等级不同,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实行分级管理。
5.1 分级响应规定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灾害应急Ⅰ级响应;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表2)。
表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
响应级别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Ⅰ级响应 |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Ⅱ级响应 |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
Ⅲ级响应 |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
Ⅳ级响应 |
5.2 分级响应管理
5.2.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街道指挥组办公室接收到区指挥部启动地震灾害Ⅳ级应急响应指令,我街道指挥组第二指挥长立即启动地震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响应措施如下:
(1)在全街范围内了解、评估灾情,上报区指挥部和街道主官;
(2)根据受灾情况或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迅速调派救援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当灾情难以控制或出现扩大等事态时,立即向区指挥部请求支援;
(3)街道指挥组第二指挥长主持工作会议,组织协调各部门和单位对受灾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援,视情成立灾害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4)街道指挥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安监站分管领导带班,并开展以下工作:
①每日8时前收集汇总辖区灾情和各成员单位的救灾工作情况;
②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区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5)根据灾情和需求,街道办事处48小时内研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应急物资供应方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
(6)社建办对接区卫健局,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各部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8)灾情稳定后,街道指挥组办公室配合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辖区灾害损失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街道指挥组办公室接收到区指挥部启动地震灾害Ⅲ级应急响应指令,我街道指挥组第二指挥长立即启动地震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响应措施如下:
(1)在全街范围内了解、评估灾情,上报区指挥部和街道主官;
(2)根据受灾情况或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迅速调派救援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当灾情超出街道救援能力范围时,立即向区指挥部请求支援;
(3)街道指挥组第二指挥长主持工作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组织协调各部门和单位对受灾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援,视情成立灾害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4)街道指挥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安监站分管领导带班,并开展以下工作:
①每日8时前收集汇总辖区灾情和各成员单位的救灾工作情况;
②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区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5)街道办事处根据灾情和需求,36小时内研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应急物资供应方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区域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受灾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在全街范围内调剂和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点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向上级申请畅通救灾物资、人员运输通道。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
(6)社建办对接区卫健局,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各部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8)灾情稳定后,街道指挥组办公室配合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辖区灾害损失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2.3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街道指挥组办公室接收到区指挥部启动地震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指令,我街道指挥组第一指挥长立即启动地震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响应措施如下:
(1)第一时间评估、统计辖区灾情,上报街道党工委和区指挥部;
(2)根据受灾情况或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迅速调派救援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当灾情超出街道救援能力范围时,立即向区指挥部请求支援;
(3)街道指挥组第一指挥长主持工作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组织协调各部门和单位对受灾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援,街道指挥组副指挥长率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视情成立灾害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现场抢险救灾工作。灾害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到场的街道指挥组副指挥长担任;
(4)街道指挥组办公室、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街道主要领导带班,并开展以下工作:
①每日8时前收集汇总辖区灾情和各成员单位的救灾工作情况;
②向街道党工委和区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5)街道办事处根据灾情和需求,24小时内研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应急物资供应方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区域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受灾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在全街范围内调剂和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点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向上级申请畅通救灾物资、人员运输通道。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
(6)社建办对接区卫健局,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党政办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各部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9)灾情稳定后,街道指挥组办公室配合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辖区灾害损失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2.4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街道指挥组办公室接收到区指挥部启动地震灾害Ⅰ级应急响应指令,我街道指挥组第一指挥长立即启动地震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响应措施如下:
(1)第一时间评估、统计辖区灾情,上报街道党工委和区指挥部;
(2)根据受灾情况或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迅速调派救援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当灾情超出街道救援能力范围时,立即向区指挥部请求支援;
(3)街道指挥组第一指挥长主持工作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组织协调各部门和单位对受灾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援,街道指挥组副指挥长率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视情成立灾害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现场抢险救灾工作。灾害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到场的街道指挥组副指挥长担任;
(4)街道指挥组成员单位、部门全体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街道主要领导带班,并开展以下工作:
①每日8时前收集汇总辖区灾情和各成员单位的救灾工作情况;
②向街道党工委和区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5)街道办事处根据灾情和需求,12小时内研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应急物资供应方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区域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受灾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在全街范围内调剂和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点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向上级申请畅通救灾物资、人员运输通道。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
(6)社建办对接区卫健局,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党政办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各部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9)灾情稳定后,街道指挥组办公室配合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辖区灾害损失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3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街道指挥组办公室收到区指挥部应急响应终止指令后报告街道指挥组指挥长,由启动应急响应的街道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街道经服务、安监站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街道安监站、社建办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与生活救助物资发放等工作。
6.2 倒损房屋修缮
灾后房屋修缮工作,以灾害发生时处于我街道区域内,具有独立产权的居民自有自住房屋,由街道重点办负责统计。房屋修缮资金主要通过灾民自筹,并结合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政策扶持、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集中修缮的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政府编制的恢复重建规划实施。
6.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街道安监站、重点办及时组织灾情核定与上报工作,建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台账。凡确定为具有独立产权的居民自有自住房,因灾损房需修缮的对象,应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并备案。
6.2.2街道指挥组办公室适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工作,定期通报倒损房屋修缮资金下拨情况和修缮制度。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街道层级建立一支不少于20人的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与辖区部队、预备役、公安、消防、卫生、通信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各社区要组建一支不少于10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区、辖区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基层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技能。
街道指挥组成员单位、部门指定1-2名联络员保持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送。当重大自然灾害持续多日时,实行联络员AB岗24小时轮值。
街道、社区稳定灾害信息员队伍,定期参加市、区、街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政府部门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7.2物资与资金保障
加强我街道及社区共11个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管理工作,定期补充或更新救灾物资。救灾物资包括抢险救灾所需的设施设备、灾民安置生活物资基本物资。安监站牵头,根据区政府和区减灾委的有关要求及我街道实际需求,配齐相应种类和数量救灾物资,并做好救灾装备与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街道、社区分别与供应商签订生活类的救灾物资供货协议。街道党政办牵头,为街道层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由安监站、经服办安排街道层级的救灾资金预算,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配使用机制。在执行中根据灾害程度进行调整,保障我街道救灾资金。
7.3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街道、社区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使应急避难场所有效发挥作用。
街道指挥组成员单位、部门按行业职责分工指导和督促辖区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4 宣传、培训与演练
结合“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宣传活动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街道、社区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街道、社区要组织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演练。
7.5 安全保障
抗震救灾过程中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应急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应加强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到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8. 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应急响应
8.1 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
台湾地区及台湾海峡发生6.5级以上造成我区境内大范围有感的强烈地震。
当该地震事件发生后,街道指挥组办公室迅速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并建议与区指挥部同步启动相应预案。
8.2 应急响应
街道办事处启动预案,街道指挥组部署并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及时转发湖里头条等新闻媒体公告的震情信息,稳定社会秩序;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及时发现和平息地震谣言。
(2)根据震情影响,街道各部门、各社区立即展开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视情终止大型集会、疏散人员密集场所和老旧房屋人员。
(3)街道、社区广泛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及时转发上级政府组织的专家采访内容,传播稳定社会秩序的宣传报道。
(5)我辖区如有感强烈,街道重点办牵头及时组织力量,检查本区域是否受到波及发生次生灾害等情况。
当台湾地区及台湾海峡地震影响已基本消除,我街区域内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街道指挥组终止应急响应。
9.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包括临震应急、强有感地震应急、海域地震应急以及地震谣传应急。
当其他地震事件发生后,街道指挥组办公室根据区抗震办及市、区政府有关指令,建议街道办事处启动预案。
9.1 临震应急
当市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我街道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9.1.1 临震应急响应
街道指挥组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街道指挥组办公室及时接收区抗震办发来的震情信息,及时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震情态势;
(2)安监站跟踪落实危化品、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3)党政办、各社区负责本单位或组织的应急电源保障工作。
(4)街道、社区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5)街道、社区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6)各部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9.1.2 临震应急结束
(1)当预报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后,街道办事处按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当市政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后,临震应急结束。
9.2 强有感地震应急
强有感地震指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使公众强烈有感,震级小于4.0级的地震;或邻近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我区,使公众强烈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明显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街道指挥组实施强有感地震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通知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街道指挥组办公室及时收集震情与舆情,上报街道党工委、街道指挥部;
(3)街道、社区加强震情信息传送和科学防震宣传教育工作。
当强有感地震对我街道区域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区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后,街道办事处相应终止应急响应。
9.3 海域地震应急
海域地震指我区海域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海域设施、船舶等破坏或影响陆地的地震事件。
街道指挥组应急处置措施:
(1)街道指挥组办公室及时接收海域地震情况并上报街道办事处;
(2)我街道如在受影响范围,则迅速组织力量,在区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开展应急处置。
当海域地震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街道指挥组终止应急响应。
9.4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地震传言事件指本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言、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
街道指挥组应急处置措施:
街道指挥组办公室、党政办、各社区做好官方信息的传发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和区抗震办;
10. 附则
10.1 责任与奖励
对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区、街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抗震救灾重要情况或者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
街道指挥组办公室牵头制定本预案,经街道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街道指挥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配套地震应急实施方案,报街道指挥组办公室备案。
10.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4 预案修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成员单位职能发生变化,或在施行中发现重大问题和缺陷;
(2)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预案修订工作由街道指挥组牵头组织开展,报街道党政联席会审定。
10.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街道指挥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0.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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