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00-0203-2023-00008
- 备注/文号:厦湖府办〔2023〕47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05
厦湖府办〔2023〕47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3修订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湖里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3修订版)》已作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里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23修订版)
为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控制和扑灭疫情,保护生命健康,减少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定,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湖里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重大动物疫情的定义
本预案所称的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在我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疫情:
1.对人或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一类动物疫病。
2.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对经济造成重大损失。
3.在我市已消灭或未曾发生过(含新型病原)的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趋势的。
4.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
根据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Ⅳ级和Ш级二个等级。
(一)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在我区发生。
2.猪瘟、新城疫及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区呈暴发流行。
3.区疫控办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二)较大突发动物疫情(Ш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2个区以上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并影响我区。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市2个区以上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并影响我区。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市4个区以上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市4个以上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疫控办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三、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
重大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任何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报告;街道初步调查核实情况后,必须立即上报区疫控办;区疫控办在1小时之内上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上报区指挥部和区政府总值班室,属人畜共患病的疫情同时通报区卫健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责任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自疫情确认之日起,应每天上报一次疫情;最后一个病例处理后,疫情后续进展情况每周上报一次以上,直到疫情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四、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确认
初步诊断。区疫控办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书面请求市疫控办派专家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实验室检测。初步诊断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由区农业水利事务中心立即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一步诊断后,派专人专车立即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测,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确认是否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二)口蹄疫疫情的确认
现场临床诊断。区疫控办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书面请求市疫控办派专家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口蹄疫病例,并作为采取扑杀等综合性防疫措施的依据。
实验室确诊。对于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区农业水利事务中心应及时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对亚洲I型口蹄疫或难以确诊的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验室检测,进行确诊。
(三)其他动物疫情的确认
由具备该病种诊断能力(实验室计量认证合格)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市农业农村局授权的2名以上官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典型病症进行现场诊断确认。
五、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疫情经初步核实后,区疫控办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后,区指挥部领导在1个小时内赶赴现场指挥。区指挥部领导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责任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预案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区疫控办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区政府报告,由区政府发布封锁令。
区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区疫控办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疫控办。
(二)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意响应
确认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时,区指挥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并申请市指挥部对疫区支援,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必要时,由市疫控办重新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险程度,由市政府发布封锁令。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三)动物疫情信息的发布
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动物疫情公布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省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授权公布本省内的动物疫情。未经投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动物疫情信息。
六、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程序
(一)隔离
区疫控办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到现场核实后,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将患病动物、同群动物与其他健康动物隔离,并限制患病动物、同群动物、相关产品及其可能被污染的物品的移动,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区疫控办根据规定和扑灭疫情的实际需要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指患病动物所在的独立的圈舍、饲养场(户)、仓库、加工厂、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交易市场等场所;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禽流感疫区为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口蹄疫为半径5-10公里范围内区域。
受威胁区:指自疫区边界外延一定范围的地带。受威胁区依疫病种类有所不同,一般为疫区外延5-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三)封锁
由区疫控办及时报请区政府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区政府接到封锁报告后,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区疫控办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明显禁止进出的标志,并有专人守护,禁止动物及其产品和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出疫区。封锁期间,停止区域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
在特殊情况下,人、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时,须经区疫控办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区疫控办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区疫控办向区政府申请解除封锁令,并由区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四)扑杀
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时,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督下,由区疫控办指导街道、社区立即对疫区内相应的动物进行扑杀,对实施扑杀的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五)无害化处理
由区农业水利事务中心通知区动物疫病应急处理队伍,将街道、社区扑杀的动物及其产品(包括肉、蛋、乳、羽绒、内脏、血等)及所有病死动物,运到市东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水等也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消毒
区疫控办组织相关人员在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检疫临时消毒站,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点、疫区内动物饲养场所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1.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
2.禽舍、场地、车辆等,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3.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4.粪便等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5.饲养、管理等人员采取淋浴消毒。
6.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7.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
8.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以及区域内池塘等水域进行相应消毒,避免造成污染。
(七)紧急免疫
1.在全面查清疫情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强制性紧急免疫接种,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建立免疫保护区。
2.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免疫接种。
3.登记免疫接种的动物群及养殖场(户),建立免疫档案。
4.免疫后,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八)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区疫控办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规定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九)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疫控办会同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区卫健局等部门利用广播、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十)处理记录
区疫控办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
七、重大动物疫情的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应终止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疫控办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市疫控办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疫控办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省疫控办报告。
八、重大动物疫情的善后处理
(一)疫情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疫控办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二)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情扑灭后,由区政府发布公告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区疫控办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三)补偿
区疫控办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
九、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区本级、各街道、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区指挥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本行政区域内处理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采取的措施。调动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备;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动物疫病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街道、社区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区疫控办(区市政园林局):主要负责全区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管理工作,落实指挥部领导的指示要求,组织实施指挥部领导作出的决策决定。
区委宣传部:主要负责与上级宣传部门协调,加强对各种新闻媒体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区政府办:协助做好全区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组织工作;负责做好成员单位的后勤保障;做好应急期间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
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职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问责。
区发改局:主要负责落实受动物疫情影响的人民群众所需的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和保障。
区工信局:主要负责落实动物防疫应急控制技术储备,提供和支持应急控制所需资料、技术和研究项目。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区商务局: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封锁期间疫区内所需日用生活必需品的供给。
区民政局:主要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负责接受、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组织对人畜共患病人的疫情监测、预防控制染疫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区应急局: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工作和应急物资保障。
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依法查处擅自占道经营行为,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对非法经营动物及动物成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威慑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取缔非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活动。
区人武部:主要负责驻辖区内部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协调驻辖区内部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我区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和消毒工作。
湖里公安分局:主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等工作,妥善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各街道办: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做好感染动物的控制、扑杀以及疫区场地的消杀工作。
十、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区、街二级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应急储备物质包括:疫苗、消毒药品、常用消毒设备、封锁设施设备、个人防护用品、运输及通信工具等。
(二)资金保障
区、街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储备资金(储备资金由区疫控办提出使用意见),做到随报随拨,主要用于紧急防疫物资购置、扑杀病畜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工作。
十一、其他事项
(一)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二)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5月30日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湖里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厦湖府办〔2013〕43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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