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00-0202-2019-00008
  • 备注/文号:厦湖府〔2019〕47号
  • 发布机构: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4-09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9-04-09 09:08

  厦湖府〔2019〕47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根据《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厦人社〔2019〕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1月起,对《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湖府〔2015〕8号)中关于给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年满46-60周岁户籍居民的补助措施进行如下调整:

  一、属残疾人员、贫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的人员),除按规定享受政府200元缴费补助外,如选择300元及以上缴费标准参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再补助100元。上述残疾人员、贫困人员参保对象如属计生困难人员且选择400元及以上缴费标准参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再补助100元。

  二、其他符合条件且参保的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补助200元。

  补助经费按现行渠道纳入区财政预算,区、街两级财政各承担50%,区级财政需承担的经费,由街道先行支付,年底财政体制结算。

  本通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9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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