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00-0202-2025-00044
- 备注/文号:厦湖府〔2025〕7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头旧城危房改造区土地开发建设用地批复》(厦府[1992]地055号)(附件1)等文件批准,现需征收湖里区江头街道后埔、江村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约5.42公顷,作为浦园社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征地面积(公顷) |
征地单位 |
被征地单位 |
浦园社城中村改造项目 |
成片开发 |
5.42 |
湖里区人民政府 江头街道办事处 |
湖里区后埔、 江村社区居委会 |
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2。
二、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按照《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浦园社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厦湖府〔2024〕147号)公布的补偿标准与江头街道办事处、厦门垣湖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逾期未签订的,本府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头旧城危房改造区土地开发建设用地批复(厦府[1992]地055号)
2.湖里区浦园社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图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附件2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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