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00-0202-2026-00010
- 备注/文号:厦湖府〔2026〕17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03
为实施厦门市湖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两岸金融中心片区金谷路(田头西二路-环岛东路)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2002025XS0235520号)等相关文件确定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1)。
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具体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金山街道五通社区。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的土地用于两岸金融中心片区金谷路(田头西二路-环岛东路)市政道路工程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公共利益情形。
(三)土地现状
本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0.9297公顷,其中金山街道五通社区园地0.002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274公顷。
地上无建筑物及附属物。
拟征收的土地0.9297公顷未承包到户,土地使用权人为五通社区,由五通社区经营管理。
本次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0人(其中劳动力0人)。
(四)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事项
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事项详见附件2。
二、公告期限
自2026年2月3日起30日。
三、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组织召开会议,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
(一)提出异议
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居民及其他权利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到征收工作点提出异议。
(二)申请听证
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居民及其他权利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到征收工作点提起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2.申请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位于拟征收范围内的书面证明材料,如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土地租赁合同等;3.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4.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本府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将在收到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人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补齐的,视为未提出听证申请。土地征收范围内半数以上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有效听证申请的,本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四、签约及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布之日起15日内。
搬迁期限: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五、评估时点
评估时点以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两岸金融中心片区金谷路(田头西二路-环岛东路)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厦湖府〔2025〕144号)发布之日(2025年12月29日)为准。
六、补偿登记
本征收项目所涉及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征收工作点办理补偿登记。
七、签订协议
本征收项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八、其他事项
征收工作点地址:金山街道五通大厦206单元
九、征收管理部门
厦门市湖里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266号
联系电话:0592-5722340
十、经办机构
(一)征收具体实施单位
1.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云顶北路16号
联系电话:0592-5769576
2.厦门市湖里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798号国投商务中心A座905室
联系电话:0592-5382867
(二)征收实施单位
厦门禾丰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798号湖里国投商务中心A座1403单元
联系电话:0592-5382870
特此公告。
附件:1.两岸金融中心片区金谷路(田头西二路-环岛东路)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征地范围图
2.两岸金融中心片区金谷路(田头西二路-环岛东路)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附件2
两岸金融中心片区金谷路
(田头西二路-环岛东路)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金山街道五通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0.9297公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5号)等我市土地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经论证,特制定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
二、补偿安置对象
补偿安置对象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包括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三、征收补偿面积依据
受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委托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作为补偿依据。
四、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一)属合法批准的村镇企业用地且已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每平方米500元补偿;未按规定缴交土地配套费的,则按上述标准扣减相应的工业用地土地配套费(按50元/平方米)后予以补偿。
(二)本项目征地补偿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15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23〕167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251号)等标准执行,并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中制订的交地奖励金和调剂费标准。
五、社会保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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