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与居务公开协调发展机制,使政务公开与居务公开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26号)和《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居务公开指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本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社区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第二条 基层政务公开和居务公开协同发展应坚持及时、准确、全面,规范的原则,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指导社区居委会建立完善公开事项清单,努力确保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
第三条 各街道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区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务公开的工作。
第四条 各街道办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完善居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社区居委会履行居务公开职责情况,指导社区居委会解决居务公开有关异议,对社区居委会成员进行居务公开业务培训,并加强居务公开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
第五条 各街道办对居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社区居委会,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居民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可结合实际需要,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入户告知、网络、手机等多种方式同步公开居务,公布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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