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业人员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培训能力,身心健康。艺术培训机构对聘用人员,应事先开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被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的个人、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聘用。
(二)专兼职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与教学内容相应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②与教学内容相应的中级及以上职称;
③与教学内容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④与教学内容相应的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联审批备案的省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类协会、学会成员证明。
(三)艺术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聘用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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