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各项活动。重点规范以下行为:
(1)规范商业行为。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与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社会团体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不得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其交易、合作及保值增值行为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实现公益目的。
(2)规范收费行为。社会组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报经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对存在垄断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社会组织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接受捐赠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收取会费应当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组织要避免“只收费不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强制收费或变相收费。
(3)规范评比达标表彰行为。社会组织可以开展属于业务活动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社会组织内部考核评比,但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社会组织开展的以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或者以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是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保留的项目,未经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一律停止。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名称前应冠以社会组织名称。
(4)规范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行为。社会组织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社会组织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国内地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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