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首店招引。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及园区运营等管理主体每引进一家经本区评定为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厦门首店品牌的零售或餐饮企业,分别给予管理主体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招引奖励。
(2)支持首店落户。对经本区评定为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厦门首店品牌的零售或餐饮企业,分别给予首店运营企业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落户奖励。
(3)培育首店发展。对纳入本区零售、餐饮行业限上统计的首店企业,给予一次性发展奖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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