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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社区矫正对象会安装电子定位装置?
发布日期: 2025-12-08 14:30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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