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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3-07 19:17

  一、背景依据

  2021年10月1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厦府办规〔2021〕14号),规定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职责、部分职责分工、纳管工作程序等内容。为加强全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我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规范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范围期限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一)纳管范围。基于安全风险客观存在,将未纳入监管体系的建设活动全面纳管,扩大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范围。小散工程包括: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10项内容。除违法建设活动外,对于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参照本细则实施监管。零星作业包括: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立面高处作业;地下管道、管沟清淤疏通作业等7项内容。同时,除安全生产纳管外,将文明施工、市容环境卫生内容纳入管理。

  (二)监管制度。建立了“登记、巡查、执法、培训”的监管制度:一是实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制度(见《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由街道委托社区、物业企业提供信息登记,对信息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建立台账,同时加强风险告知和宣传引导(《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要求,在信息登记的同时,应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引导信息登记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指引(见《实施细则》附件1),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生产经营单位在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指导;二是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和第三方巡查(见《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物业巡查人员、专职安全监管员按照有关巡查指引,分别对物业区域内外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展日常巡查,对可直观发现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市容环境等问题及时劝阻并按规定上报街道办;此外,街道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巡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明确了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指引(详见《实施细则》附件2);三是开展执法查处(见《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四是开展宣传培训、提供服务(见《实施细则》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街道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宣传培训教育,普及管理政策、安全知识,大力提升市民群众、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惩处和考核机制。一是依法调查。对违反文明施工、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置;安全事故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见《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二是失信联合惩戒。将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见《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三是工作人员失职追责。对有关部门、街道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见《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四是工作考核(见《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各街道纳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范围。

  五、关键词诠释

  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免予办理或者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小散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本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投资进行零星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本细则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

  六、联系人:李工,电话:0592-572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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