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加大社会资本投入、盘活教育空间资源,规范办园程序,基于无证园整治需要,2018年7月我区印发了《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社会资本举办幼儿园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厦湖府办〔2018〕68号)(附件4)。文件实施后,全区大部分无证园经整改达标后转为规范性民办园。
2019年6月以来厦门市先后出台了《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消防支队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厦建勘设〔2019〕2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6号)、《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指标的紧急通知》等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方向,对民办园审批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市建设局、市消防支队联合发文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消防部门转为建设部门履行;二是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对民办幼儿园审批机制提高要求;三是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由原来的26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缩减到4.5份以内。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优化我区社会资本举办幼儿园审批工作,提高政务服务便民化水平。
三、工作进展
区教育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于2020年10月22日及2020年12月15日两次正式发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湖里区社会资本举办幼儿园审批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内容,经区司法局审核合法合规;2021年4月16日呈报湖里区人民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
四、范围期限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社会资本举办幼儿园审批事项。
2.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5月13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五、主要内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6号)等文件精神,对第一段总则进行完善。
(二)依据2020年3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实施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第一条第2款修改为“园舍选址”。“拟改造办学建筑物原规划为非办学性质的,使用功能变更需征得市规划部门同意;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主体结构,保证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许社会力量利用空置的办公楼、工业控制线外的厂房、学校等房产装修改造后举办优质的民办幼儿园。按程序报批,并取得资源规划部门允许其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的审查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工业用地举办幼儿园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举办幼儿园若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依法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依据《关于实施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6号)文件要求,结合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第一条第5款修改为“园舍安全”。“在实施改造前,举办者应委托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改造前的建筑安全可靠性鉴定;根据办学功能需要实施内部改造及装修的,举办者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审图机构、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审图、施工,并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项目施工过程中,区建设局依据职责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纳入监管,并出具验收报告。”
4.依据《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消防支队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厦建勘设[2019]20号)文件,第一条第3款和第4款文中涉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方面事项责任部门调整由区建设局履行。
5.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社会性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99号)文件,结合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第一条第4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申请表》附件4修改为《拟成立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表》。”
6.基于原文中《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资本举办幼儿园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年3月到期,第二条第4款“综合审议”修改为:“区教育局根据评审组意见,对照厦门市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综合审议,做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决定。”
7.《实施细则》修订后,原《办事指南》《申报表》的内容已不适用,根据修订内容、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学前教育民办幼儿园设立”事项和市行政审批管理局要求重新完善《办事指南》和《湖里区社会资本举办幼儿园申请登记表》对附件1-2内容进行修改,并将附件3-6整合到表格内容中。”
六、注意事项
本实施细则由湖里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5月13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如有与《湖里区社会资本举办幼儿园审批工作实施细则》(厦湖府办〔2018〕68号)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七、关键词
诠释
1.园舍选址。要求拟改造办学建筑物原规划为非办学性质的,使用功能变更需征得市规划部门同意,并取得资源规划部门允许其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的审查意见。
2.园舍安全。举办者应在区建设局指导下按要求实施项目改造工程,并取得建设局出具的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许少彬 0592-5726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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