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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实施质量提升和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5-08 19:33

  一、背景和依据

  (一)背景:

  湖里区于2017年出台过《湖里区实施质量品牌和标准化发展战略奖励办法》(厦湖府办〔2017〕134号)对于推动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建设自主品牌,提高产品质量和标准化水平的提高提升企业市场和行业竞争力发挥了较大作用。但前述办法已过有效期,重新制定质量品牌和标准化发展战略奖励办法迫在眉睫。

  (二)依据:

  《厦门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厦府规〔2020〕1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厦府办规〔2020〕15号)

  二、目标任务

  办法出台的目标是为在“十四五”开局之时,通过制定实施质量提升和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继续激励辖区广大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全面推进质量强区工作,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加快我区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是依据2020年市里新出台的文件进行起草,因目前中国驰名商标、福建著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等品牌评选已取消,且《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六条措施的通知》已过有效期,因此《奖励办法》删去了有关品牌奖励及认证认可奖励的条款内容,只保留质量提升贡献奖励与标准化战略奖励两项奖励。

  (一)质量提升贡献奖励

  根据2020年9月新修订的《厦门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在起草《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质量提升奖励”时,保持中国质量奖及福建省质量奖的奖励金额不变,即获中国质量奖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获福建省质量奖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提高厦门市质量奖的奖励额度,由50万增至100万;并新增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与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50万。

  (二)标准化战略奖励

  延续原《湖里区实施质量品牌和标准化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奖励内容,同时参照2020年10月出台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中“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的第1、3、4、5项的奖励内容,对《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标准战略奖励”的第1、3、4、5项做相应调整。

  四、实施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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