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鼓浪屿申遗成功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全区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工作,区文旅局启动《湖里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的制定工作。
(二)起草依据
《导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家文物局《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文物保发〔2019〕24号)《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借鉴北京、福州、海口等地工作经验做法,结合湖里区文物保护管理实际而制定。
二、目标任务
《导则》旨在为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政策依据,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引导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在将文物资源优势转化成文旅商发展优势、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的过程中,一定程度解决文物保护管理力量不足、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社会力量参与不够等问题,推动文物建筑“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
三、工作进展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的通知》(厦湖府办规〔2025〕2号),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于2025年6月11日正式印发。
四、范围期限
本《导则》的适用范围为厦门市湖里区,自2025年7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7月11日。
五、主要内容
《导则》共六个部分二十九条。
第一部分为基本原则,阐释了该导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使用原则以及倡导方向。
第二部分围绕文物建筑的开放利用方式,从历史功能出发,列举了不同文物建筑类型可以采取的使用方式,明确支持文物建筑用于开展面向公众的经营性活动。
第三部分提出了在最小干预、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文物建筑开放利用需要达到的标准、满足的要求及相关注意事项。
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围绕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而产生的使用主体和区文物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阐述,包括对文物建筑使用主体的要求、社会力量如何获得文物建筑信息、如何成为文物建筑使用主体,成为使用主体后应当承担的保护责任和社会义务;以及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为文物建筑使用主体提供的政策指导和荣誉称号授予等鼓励支持措施。
第六部分为政策附则,明确了政策解释主体和适用期限。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湖里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出版科,联系电话:0592-572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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