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3-01 16:07

  厦湖府〔2019〕35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湖里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日

  湖里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9年2月28日湖里区人民政府第八届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思路、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上级机关和区委的决议、决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区委的全面领导,对区委决策部署认真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区政府重要事项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四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如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区长报告;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区长商量决定。

  第九条  区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如遇到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主持工作的副区长要及时向区长请示报告。

  第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对区政府负责。

  区政府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职。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区政府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中心城区。

  第十二条  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合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健全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全面、持续发展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会治理体系,推进社区管理服务改革创新,做深做实“小区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六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全面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湖里。

  第十七条  坚持“马上就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扩大公众参与,充分反映民意,使所确立的制度和政策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经过区司法局事前审核。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涉港澳台侨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清理。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二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重要事项,在提交区委决策、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或区政府作出决定前,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充分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恪尽职守、勇于担当,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能够决策的事项,要依法依规、科学高效做出决策并抓好落实;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划为依据,经过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并交由区司法局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核;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先行牵头充分协商;涉及各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应急预案,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及时向区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区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抓督办,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同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政策性文件要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签审、同步部署。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各类媒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实行区政府重大事项向区委报告制度。区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年度全口径预算草案,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向区委汇报的重大事项,须向区委报告。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定期向区政协通报工作,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区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的联系,依法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区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及时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和及时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对于重大舆情,区政府及各部门应迅速反应、妥善处置,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强化工作闭环管理,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部署以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需提请区委常委会决定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审议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五)讨论决定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未列入当年预算支出的项目;

  (六)讨论决定《湖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明确由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召集并主持,副区长参加,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需要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视工作需要召开,也可结合区政府常务会议安排召开。

  第四十一条  区长及副区长按工作分工或受区长委托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需要时,可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

  第四十二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区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审定。区长因其他事务不能出席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副区长确定。能以专题会形式或由分管副区长开会决定的,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区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会前提出。区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按工作分工由区长或副区长签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一般不发会议纪要,如确需形成专题会议纪要,报委托的区长或副区长签发。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各部门召开的本单位范围内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到会讲话,确实有必要邀请的须报区政府办公室统筹把关,协调安排。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各街道办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市、区政府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各部门、各街道办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各部门、各街道办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或“意见”,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积极配合,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部门之间会签文件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征求意见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除区政府领导要求直接报送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各街道办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规程分办、处理,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批。

  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第四十八条  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区长或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其中:区政府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文件和发布的其他重要文件,由区长签署;涉及重要问题、重要政策的出台或调整,或涉及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区长视情况签发或审核会稿后报区长签发;涉及多位副区长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经有关副区长审核会稿后报区长签发;属日常工作的或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视情况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分管副区长审核会稿后报区长签发;报送市直部门、市属单位的函件,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区长签发,重大或重要事项由分管副区长审核会稿后报区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区政府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或系区长、副区长批示办理的,须报分管副区长同意,并视情况报区长同意。

  第五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

  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推进电子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研究处理,并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般不向区政府请示,也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更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区政府。属部门负责的事项,其他部门或各街道办应当直接函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须经区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区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文,文中应注明“经区政府同意”。各部门对确需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发文的事项,上报时,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由。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各部门收到省政府及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下发的重大政策性文件,接到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各部门代表区政府向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或事项,要按照区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区政府未形成决定的,或者尚有争议的内容,必须请示区政府领导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汇报或通报。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离厦出差、出访、学习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并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互为A、B角的副区长原则上不同时离厦外出。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厦外出,应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注明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内容,经分管副区长同意,报区长批准后出行。各街道办主要负责人离厦外出,经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和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报区长批准后出行。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区政府每月举办“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学习讲座,政府各部门和街道办建立两周一次业务学习会制度。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十四条  除上级机关和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各种庆典、照相、剪彩、首发首映式等礼仪性活动。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查研究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省、市、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4月24日区政府印发的《湖里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厦湖府〔2018〕49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监委,区直党群各部门,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属国企。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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