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民〔2018〕84号
湖里区民政局 湖里区财政局关于转发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厦民〔2018〕240号)转发给你们,各街道接此通知后,尽快将资金落实到位,核实发放对象,做好社区工作人员培训,及时将调整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补发,于11月底前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该项经费,按财政体制结算。
厦门市湖里区民政局 厦门市湖里区财政局
2018年10月19日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
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8〕240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21 号)和福建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优〔2018〕13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一。
二、提高我市符合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属每人每月增加329元,每人每月计3984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增加295元,每人每月计357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增加282元,每人每月计3415元。
三、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25元,每人每月计2721元。
四、提高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13元,每人每月计1367元。
五、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每人每月计1304元。
六、提高符合厦民〔2017〕14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企业退休“两参”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63元,每人每月计767元。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44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八、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每人每月计35元。所需经费中央财政负担一半,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要认真落实安排应由本级承担的经费,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加强对抚恤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保证经费及时、准确、足额地发放到部分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厦门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厦门市“三属”、在乡复员军人等 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定期
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3.厦门市老年烈士子女等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2日
附件1
厦门市残疾军人 伤残人民警察 伤残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年
| 残疾
等级
|
残疾
性质
|
我市原标准
(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30日)
|
我市新标准
(2018年8月1日起)
|
| 一级
|
因战
|
90134
|
105545
|
| 因公
|
87287
|
102212
|
|
| 因病
|
84429
|
98856
|
|
| 二级
|
因战
|
81571
|
95511
|
| 因公
|
77278
|
90491
|
|
| 因病
|
74394
|
87107
|
|
| 三级
|
因战
|
71574
|
83813
|
| 因公
|
67256
|
78756
|
|
| 因病
|
62999
|
73765
|
|
| 四级
|
因战
|
58657
|
68682
|
| 因公
|
52954
|
62005
|
|
| 因病
|
48659
|
56973
|
|
| 五级
|
因战
|
45827
|
53656
|
| 因公
|
40062
|
46912
|
|
| 因病
|
37204
|
43566
|
|
| 六级
|
因战
|
35805
|
41921
|
| 因公
|
33876
|
39668
|
|
| 因病
|
28618
|
33506
|
|
| 七级
|
因战
|
27206
|
31857
|
| 因公
|
24348
|
28512
|
|
| 八级
|
因战
|
17173
|
20110
|
| 因公
|
15724
|
18411
|
|
| 九级
|
因战
|
14265
|
16700
|
| 因公
|
11456
|
13418
|
|
| 十级
|
因战
|
10021
|
11734
|
| 因公
|
8574
|
10037
|
附件2
厦门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
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
|
我市原标准(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
|
国家提高标准的金额
(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
我市在国家提高标准的基础上按自然增长机制适当增加的金额
|
我市新标准(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
|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烈 属
|
3655
|
193
|
329
|
3984
|
| 因公牺牲军人
遗 属
|
3275
|
166
|
295
|
3570
|
|
| 病故军人遗属
|
3133
|
156
|
282
|
3415
|
|
| 1954年10月31日前(试行义务兵役制前)参军入伍的,退伍后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无退休金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
|
2496
|
100
|
225
|
2721
|
|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
|
1254
|
50
|
|
1304
|
|
| 1954年10月31日以后入伍、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
|
1254
|
50
|
113
|
1367
|
|
|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
|
1254
|
50
|
113
|
1367
|
|
| 符合厦民〔2017〕14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补助的企业退休“两参”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金
|
704
|
|
63
|
767
|
|
附件3
厦门市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
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
|
国家原标准(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
|
国家增加的金额数(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
|
国家新标准
(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金
|
390
|
50
|
440
|
|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兵役
|
30
|
5
|
35
|
|
|
|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
|
| 厦门市湖里区民政局 2018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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