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2116-0400-2021-00038
- 备注/文号:厦湖建〔2021〕75号
- 发布机构:湖里区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6-30
区发改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警大队、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分局、各街道:
为强化对城市公共空间等用地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和经营收费的管理,组织开展专题整治工作,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现印发我区《关于开展城市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和经营收费管理整治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湖里区建设局
2021年6月30日
湖里区关于开展城市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和经营收费整治工作方案
为促进合理利用城市公共空间等用地设置经营性停车场,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
落实属地管理,各部门明确任务分工、协同配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对城市公共空间等用地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和经营收费的管理,组织开展专题整治工作,切实提升我市停车服务水平,增强市民停车的良好体验感。
二、整治重点
(一)利用城市闲置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广场、市政道路(已建未移交管理的道路、断头路等)等城市公共空间(公共场所)设置经营性停车场,未取得用地权属单位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二)未依法取得公安交通管理和道路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利用城市道路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三)未依法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利用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设置、改建为停车场(位)。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区划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绿地等其他设施使用功能,设置、改建为停车场(位)。
(五)建筑区划内停车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妨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
(六)停车场经营者从事经营前未依法进行备案。
(七)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未向价格管理部门申报收费类别和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未明码标价。
(八)停车场经营者未依法在停车场入口(停车路段)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管理单位)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内容;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未依法在停车路段的显著位置公示管理单位名称、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内容。
三、明确职责分工
(一)区建设局作为辖区停车场主管部门,加大备案管理力度,并对未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登记、未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公示的经营性停车场依法进行查处。
(二)未经规划、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利用闲置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广场、市政道路(已建未移交管理的道路、断头路等)等城市公共空间(公共场所)建设停车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区划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绿地、建筑退线场所等其他设施使用功能,设置、改建为停车场(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和道路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利用城市道路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进行查处。区市政园林局、各街道配合相关泊位撤销、清除等工作。
(四)消防管理部门依法对建筑区划内停车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妨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发改部门应加强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申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停车场未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六)资源规划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应配合执法部门在立案查处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提供相关用地批文、土地出让合同、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和道路管理审批手续并依法出具相关认定意见,便于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便于执法部门认定立案查处用地(道路)的用地范围、用地(道路)性质和使用功能。
(七)各街道作为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处理各街道关于城市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的信访投诉件,根据投诉件的需要开展对建筑区划的业委会、物业服务单位未履行相应职责,未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未履行业主大会决定违规设置地面停车场等情况,及对村集体组织违规使用集体土地设置经营性停车场的调查处理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八)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全面摸排在公园、绿地、广场违规设置经营性停车场的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摸排在城市道路违规设置停车泊位的情况;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摸排在政府储备用地违规设置经营性停车场的情况。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做好信访投诉的受理处置。针对利用城市公共空间等用地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和经营收费等投诉信访,根据“街道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制度,由街道做好一次受理、全程处置跟踪和统一反馈办理情况,街道受理后针对信访投诉内容组织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信访投诉的办理和依法查处工作。各街道及时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成果清单等工作台账。
(二)强化部门责任及协同配合。各部门在开展整治工作时应落实工作责任科室、人员等责任制度,做到工作具体到科室和人,查处违规件件有结果。细化协调处置和联络机制,配合属地街道及时查处相关情况,不得出现推诿、扯皮等情况,涉及确需由其他部门落实管理的工作事项,各部门要及时商请相关部门协助办理,或移交相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应配合开展相应工作。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处置到位,各部门在整治过程中应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行为,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整治效果得到落实。
五、具体处置流程
(一)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参照省经营性停车场专项整治工作厅际协调机制,请各单位明确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工作部门和负责人,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各单位按要求填报分管领导、工作部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并于7月8日下午下班前通过OA反馈区建设局。
(二)建立工作月报制度。各单位要立即开展摸排工作,扎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月报制度,及时将排查、自查自纠、执法查处和信访处置等工作中收集到的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的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完整的问题清单、整改清单、成果清单等工作台账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于每月15日前报送区建设局,9月15日前报送阶段性整治工作情况。整治成果将向社会公开,区建设局公示投诉电话:0592-5722244。
附件:1. 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及不规范收费行为项目汇总表
2. 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及不规范收费行为问题项目清单表
3. 区(部门)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和经营收费整治工作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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