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教〔2019〕230号
关于印发《湖里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区属各学校(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提高课题研究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区教育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我办根据《厦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科类课题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我区实际情况,对《湖里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14年3月修订)》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里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教育局
2019年10月31日
湖里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湖里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课题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和教师专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研究课题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里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必须坚持为我区教育改革发展服务的原则,围绕当前教育教学及教育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鼓励教师基于教育教学实际,积极开展解决问题的课题研究。
第三条 湖里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区,突出重点,公平竞争,参考学术评价规范择优立项,确保质量。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湖里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湖里区教育局组建,是区教育局领导下的全区教育科研规划领导机构,负责全区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组织、协调、审批及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制定和审批湖里区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指南和课题管理办法、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2.审批区级教育科研课题。
3.领导推广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教育科研成果和教改实验成果,资助教育科研著作的出版。
4.定期评选湖里区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奖励教育科研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5.领导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第五条 湖里区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规划办设在区教师进修学校。
规划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区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指南、课题管理办法以及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二)负责区级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立项评审、结题鉴定、验收、推广等具体组织工作。
(三)定期检查区级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负责全区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和教育科研专著资助出版的具体组织工作。
(五)负责举办有关学术研讨活动的具体组织工作。
(六)负责市级及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等具体组织工作。
(七)向区教育局和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教育科学研究及事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和信息。
(八)建立全区教育科研档案,推动课题管理信息化,组织全区群众性教育科研。
(九)负责与省、市、区教育科研规划单位建立联系、交流信息。
第六条 实行课题登记制度。凡是已获区级以上批准立项的各类课题,应到规划办登记。课题主持人向规划办提供批准单位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其中必须有课题名称、批准号或编号、批准单位公章、研究的期限。
第三章 课题选题和类别
第七条 湖里区教育科学规划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区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两年发布课题指南并组织课题的申报和评审工作。课题主要采取依据课题指南的基本要求,自由申报,公开竞争,全区统一评审的办法确定。
选题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体现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求,以教育教学实践研究、实证研究和应用研究为重点,重视课堂教学问题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深层次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要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八条 湖里区教育科研规划课题一般设有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微型课题三类。
本区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的各类课题,由领导小组增补为区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
少数由上级有关部门临时下达或教育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急需研究的课题,由领导小组审定后,立项为区教育科研规划重点课题。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原则上每个申报的课题设一名主持人。课题组核心成员不超过3人、重点课题不超过5人。其他参与人员不超过5人。鼓励跨学校组建课题组。
申报课题的主持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湖里区教育系统的教育工作者,思想政治素质良好,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比较强,具有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负责课题组织与实施的能力。
(二)重点课题主持人须具有一级及以上职称。一般课题主持人须具有二级及以上职称,微型课题主持人职称不限。
(三)课题申请人必须主持完成校级及以上课题,或作为核心组成员参与完成区级及以上课题。
(四) 申请人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
(五)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区级课题尚未结题者、已纳入我区其它实验项目或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不能申报。
(六)教师申报研究的课题,与所任教育教学岗位相一致。
第十条 湖里区教育科研规划课题每两年组织一次申报。在课题申报受理期限内,各单位的科研课题申请人,须在做好前期研究准备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按规定认真填写《湖里区教育科研课题申请·评审书》,经单位审定,推荐报送区规划办。
第十一条 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书及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之后推送课题管理系统,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二条 经评审确定的区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运用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和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课题研究的全过程。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我区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三)课题研究思路清晰、思维缜密。具体表现为:课题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核心概念界定清晰,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恰当。
(四)主持人能胜任所承担课题的研究任务,研究人员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经费预算合理并有一定的来源,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五)预期成果明确,须有研究报告、研究论文、专著、译著、工具书、电脑软件等研究性成果,预期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研究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价值。
第十三条 规划办受理申请后,对申报的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课题,不得进入后续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经专家组评审,评审通过的课题送至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立项。
第十四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领导和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一律采取回避措施。
评审结果在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五条 规划办负责向区财政申请课题经费,以资助各课题的研究。各区、学校应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设立配套经费,确保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
资助经费的核定办法是:规划办提出课题资助经费的额度,领导小组审定后代向区财政申请下达;规划办提出资助经费分配的原则(通常情况下给予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微型课题资助经费),下达经费。
第十六条 课题的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单独建账、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方法。
第十七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信息资料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调查咨询费、编辑印刷出版费、劳动报酬、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评审验收费、通讯费及其他费用等。课题经费开支应从严控制、尽量节约。各单位应按照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具体参照《厦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科类课题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厦社科联联)[2017]4号》。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拨至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由课题主持人安排使用,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监督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对无故不完成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两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及有关单位承担新课题的申请。对经费使用混乱、违反财务制度、贪污挪用者,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及有关单位承担新课题的申请。触犯法律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管理
第二十条 课题经审查批准后,正式列为区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课题主持人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立项文件公布之后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上传课题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研究过程中,课题名称、研究内容、研究成果形式等一般不允许发生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课题主持人、变更课题管理单位、因故中止课题等须提出专门报告,经规划办批准后方可实施。未能按计划时间完成研究任务的需填写《湖里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延期申请表》,并报请规划办批准。
第二十二条 规划办将适时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各课题组均需按要求填写中期检查报告,将有关材料上传课题管理系统,上传的材料格式规范。
第二十三条 课题主持人应主持课题研究全过程,负责协调课题组成员关系,合理配置人员、经费、信息等资源,努力完成研究计划,取得预期成果。
第二十四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课题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并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规划办撤销课题,追回课题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课题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一)以课题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和营利行为;
(二)私刻课题公章;
(三)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四)剽窃他人成果;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六)违反财务制度。
第八章 鉴定
第二十六条 凡湖里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均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对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于立项后的第二年或第三年的5月,提交课题结题材料。一般课题和微型课题由规划办聘请专家,进行结题鉴定。重点课题需将结题材料和自行聘请专家名单报送规划办,经规划办初审确认后,以现场展示的方式结题。原则上不聘请课题主持人同单位的专家,聘请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两人。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结题材料包括:课题立项通知书、课题申请书、课题开题报告、课题中期报告、课题研究报告、课题成果公报、课题延期申请表、反映研究成果的其他资料目录及具体材料,如论文、专著、编著、教材等。重点课题还需提交专家鉴定表和专家个人评分表。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结题的基本要求:
(一)结题材料要求
完成基本的系列研究报告等材料(按结题材料要求)。
(二)代表作要求
1.重点课题
必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课题主持人至少在市级刊物发表与课题相关的论文1篇,须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
(2)课题主持人至少有1篇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或市级汇编。
2.一般课题
必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课题主持人至少有1篇论文发表在《湖里教育》或区级汇编,须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
(2)课题组成员至少在区级刊物上发表与课题相关的1篇论文。
3.微型课题
课题组主持人必须至少有1篇论文在区级交流。
(三)课题组成员要求
1.每位课题组核心成员至少有1篇与课题相关的论文或教学设计或案例或随笔等在区级及以上汇编或刊物发表。
2.凡要列入结题证书上课题组成员名单的,每人须有1篇研究成果(含与课题相关的论文、案例等,未发表或汇编也可)。与课题无关的成果不得列入课题研究成果。
第三十条 鉴定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成果进行全面评议与鉴定,填写鉴定意见,并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量化评价。
第三十一条 规划办组织对课题结题材料进行评审及审核,对研究报告评分不合格的,或代表作等未达到要求的课题判断为“不合格”,对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课题发给《湖里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对被定级为“不合格”的课题予以退回,要求重新研究、重新鉴定。
第九章 奖励
第三十二条 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并对推动我区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并可能产生社会效益的,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推广。
第三十三条 对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以及制定有关教育决策具有重要理论依据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规划办和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主动、及时地向有关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建立健全成果的推广与应用机制,通过科研成果发表会、交流会等各种形式,推广与应用在课题研究中总结、提炼的优秀教育科研成果。
第三十四条 领导小组定期开展湖里区教育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主要执行对象为湖里区第七批以及之后立项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在此之前立项的课题按照原来的课题管理办法执行。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湖里区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里区教育局 2019年10月31日印发